索 引 号: | 11220200B1550282L/2023-04626 |
分 类: | 待遇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1月19日 |
标 题: | 关于完善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医保发〔2023〕1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5月19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B1550282L/2023-04626 | 分 类: | 待遇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1月19日 |
标 题: | 关于完善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医保发〔2023〕1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5月19日 |
关于完善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按照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医保发〔2022〕28号)文件要求,结合《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完善吉林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和待遇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2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文件内容,现就完善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病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病种范围及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按照全省职工医保统一的病种目录执行,病种范围由省医疗保障局动态调整。
(一)门诊慢性病
吉林市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共29种,就诊范围、起付标准及统筹支付比例等按照“39号文”执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通知附件1执行。
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19种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见附件2)。
(二)门诊特殊疾病
职工医保覆盖55种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居民医保覆盖50种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见附件3)。
二、统一规范病种名称和代码
统一规范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及代码。同一病种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病种名称及代码保持一致。
三、加强经办管理
经办部门要根据病种准入标准,细化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期和复审周期。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满后未重新申请或在待遇享受期内未发生慢特病门诊费用的,门诊慢特病待遇自动取消。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准入标准。
四、做好工作衔接
(一)做好系统衔接
经办机构要在本通知印发后,沟通省级医保信息化管理部门做好病种名称、代码在医保信息平台的更新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平稳,为便于过渡衔接,吉林市原有病种名称及代码系统保留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做好待遇衔接
1.做好未纳入本次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衔接。本通知实施前,吉林地区原自行制定的、不在本通知规定范围的病种:已纳入人员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待遇至2024年12月31日,本通知实施后这些病种不再纳入新的人员,相关费用通过普通门诊统筹予以保障。
2.做好已纳入本次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衔接。本通知实施前,吉林地区原自行制定的、已在本通知规定病种范围的病种:本通知实施前已通过门诊慢特病资格鉴定并享受待遇的,不再另行办理资格鉴定;本通知实施后新申请的参保人员,按本通知规定的病种范围办理。
3.脱贫人口32种门诊慢病,病种名称、代码与职工、居民医保同步统一规范,病种保障方式发生变化的,过渡期内待遇保障水平就高执行。
五、加强解读培训
各级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参保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业务培训,确保病种范围、名称及代码调整工作平稳开展。
本通知自2023年1月起,结合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支撑情况有序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省有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1.吉林市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2.吉林市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3.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4.脱贫人口32种门诊慢病病种范围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