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吉政厅函〔2020〕63号),以及吉林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要求,市医疗保障局编制了吉林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本年报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组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年报通过吉林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网址:http://xxgk.jlcity.gov.cn/jlsndbg/)。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欢迎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人民群众参阅使用。如对本年报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联系吉林市医疗保障局,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城建大厦7楼,邮编:132011,电话:0432-64805711,邮箱:jlsjlsylbzj@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20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吉林市医疗保障局认真落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贯彻执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复工,落实“六保”工作任务中,较好地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通过吉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2条,通过报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条,通过电视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条,通过微信公众号主动公开政务信息103条,合计131条信息。本年度新制作规范性文件10件,公开数量10件,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0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0项,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0件。
(一)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按照政务公开工作需要,依照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制定了《吉林市医疗保障局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原则、责任分工、时限要求等内容。公布了《吉林市医疗保障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对依申请公开的原则、公开程序、答复方式、公开渠道等作了规范。同时,形成相关宣传工作制度,进一步拓宽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丰富了公开手段。
(二)围绕重点工作,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一是做好疫情期间医保相关政策公开。疫情发生后,吉林市医疗保障局迅速行动,第一时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保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期间医药价格稳定的通知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疫情期间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文件,转发了吉林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确保疫情期间政策公开到位。二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发布工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将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要政策措施出台重要程序。全年,制定发布10个规范性文件,已按要求履行 程序并予以公开。
(三)积极开展宣传,加强医保政策解读。我们积极运用线上媒体,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2020年11月份,召开了《吉林市医疗保障实际统筹实施方案》解读新闻发布会,分管领导及业务处室负责人现场解读相关政策。通过江城日报、江城晚报、雾凇台等途径,针对群众关心关注的城乡居民参保、异地就医报销、医保扶贫政策问题开展宣传和解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时,为让参保群体了解政务信息公开渠道,在经办大厅LED屏幕滚动播放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吉林市医疗保障局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引》。
(四)列入重点工作,开展政务公开培训。年初以来,将政务信息公开培训工作纳入全局工作重点,局党组会议专题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11月组织举办了市医疗保障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专题培训班,局机关全体干部、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普遍反映培训取得良好效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10 |
10 |
1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2 |
+2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
2020 年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总数量(非新闻类、消息类) |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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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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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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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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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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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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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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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截止2020年(含本年度)末,全年未收到与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复议、诉讼和举报投诉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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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0年度,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薄弱环节,对照政务公开工作的标准和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是信息发布渠道单一。目前,吉林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信息化建设的直属单位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因办公地点装修,相关信息化建设进度缓慢,官方发声平台除了市政府门户网站外,只能通过“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发布,该公众号信息由直属单位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编辑,多为具体通知类信息,有一定局限性。二是公开平台建设需进一步完善。三是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的宣传还不够到位。针对以上问题,一是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要求,加速医保核心业务区骨干网络建设,建立统一、高效、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二是通过组织各处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人员,参加新条例学习培训,全体干部职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认识,能积极主动的配合相关工作;三是政务公开工作人员通过参加政数局发布的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知识的掌握,对相关工作的开展有了更加深刻、透彻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