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5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市医疗保障局编制了吉林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本年报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组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年报通过吉林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网址:http://xxgk.jlcity.gov.cn/jlsndbg/)。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欢迎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人民群众参阅使用。如对本年报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联系吉林市医疗保障局,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城建大厦,邮编:132011,电话:0432-64805712,邮箱:jlsjlsylbzj@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19年,吉林市医疗保障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密切联系群众,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工作落实的重要举措,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政策和行业动态,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使群众充分享受医疗保障改革福祉,保证了群众在政务工作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建立健全组织制度,贯彻落实新《条例》,已完成重点任务。吉林市医疗保障局是机构改革后新成立单位,2019年2月底组建以来,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承担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协调。
省、市两级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培训会后,市医疗保障局迅速组织全局各处室(单位)开展新《条例》学习,及时完善更新了发文办理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报告单和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卡。制定了《吉林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将涉及所承担的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分项、分条,逐一分解到各个处室和事业单位,明确责任处室和处室责任人,处室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和监督,并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该任务已完成。
(二)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提高平台建设水平。按照政务公开办要求,参照省医保局信息公开项目,上传了机构职能、信息公开指南,设置了9项主题分类和4类体裁,除经费项(成立以来未开展预决算工作)均上传了内容。全年通过吉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数量28条。其中:规范性文件数量1件已主动公开,医疗保障工作通知11条,人大政协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答复1条,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公示2条,公布医保相关政策及政策解释4条,医保经办业务操作规范6条,医保系统建设等内容3条。
市医疗保障局进一步细化主动公开工作流程,规范了依申请公开各环节及程序,完善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和发布机制。在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里上传文件时分类更加科学准确,对已发布的但分类不准的文件,及时重新分类发布,市发展改革委自行维护的专栏做到了加强维护,更新信息及时。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积极回应群众关注问题。通过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政策性文件起草处室在文件公布的3日内,同时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里发布政策解读文件,方便公众获取信息。同时,市医疗保障局积极探索信息公开新渠道,通过线上媒体吉林市雾凇台,江城新闻、江城日报、江城晚报等媒体,主动公开医疗保障政府信息,积极主动回应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使群众满意。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通过吉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8条,通过报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条,通过电视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条,通过微信公众号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条,合计32条信息。
说明: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部门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部门统计数量。
(二)本年度新制作规范性文件1件,公开数量1件。
(三)本年度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0件。
(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0项。
(五)《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的第六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和第八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市医疗保障局本年度未发生。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1 |
1 |
1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8 |
8000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0件。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截止2019年(含本年度)末,全年未收到与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复议、诉讼和举报投诉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
|
|
|
|
|
|
|
|
|
|
|
|
|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9年度,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存在信息公开协同管理机制不完善、公开力度不够和公开方式单一的问题。已进一步加强与各处室间的沟通协调,确保了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到位、责任到位;二是持续用力,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并把涉及群众利益的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重点工作内容;三是丰富了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报刊、微信公众号、线上新媒体都发布过政府信息,畅通公开渠道,方便企业、服务群众,有针对性开展工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年度市医疗保障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1个(局办公室),兼职具体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3人。全年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培训1次,接受上级培训人员2人。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