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MB1627243H/2020-15200 |
分 类: | 电子政务建设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26日 |
标 题: | 印发《吉林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服务接口申请、授权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政数局发〔2020〕11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4月26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MB1627243H/2020-15200 | 分 类: | 电子政务建设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26日 |
标 题: | 印发《吉林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服务接口申请、授权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政数局发〔2020〕11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4月26日 |
吉林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印发《吉林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服务接口申请、授权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数局发〔2020〕11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局、开发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19﹞4号)《吉林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服务接口申请、授权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政数共享﹝2019﹞3号)精神,充分发挥吉林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受理数据共享需求和统一提供数据共享服务的作用,规范服务接口管理,提升质量,我们制定了《吉林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服务接口申请、授权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0年4月26日
吉林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服务接口申请、授权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交换平台”)服务接口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19〕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市共享交换平台服务接口申请、授权和使用的行为和流程。
第三条 市共享交换平台是全市公共数据统一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等全过程管理的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条 市共享交换平台服务接口申请、授权和使用管理遵循统一受理,依申请授权,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级部门原则上不再建设以数据共享交换为目的信息系统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已建设的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与市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并逐步整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共享交换平台服务接口申请、授权和使用管理的工作体系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供部门、使用部门共同组成。
第七条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市公共数据体系建设工作,负责辖区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应用管理工作,负责承担吉林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为吉林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统一受理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级部门的服务接口使用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检查;负责统一向提供部门转交申请材料,跟踪、督促授权进展,并统一答复授权结果,负责对服务接口不需要管控参数(接口访问时限、访问频率、接入类型、请求类型、返回值类型等)的无条件共享资源进行使用授权。
县(市)区、开发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为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是承担本地区(包括所辖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的部门。县(市)区、开发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各级部门对上级部门的数据共享需求,统一向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负责对本地区各级部门申请市共享交换平台服务接口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核,并对接口使用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开发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关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并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公布,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八条 提供部门是指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将有条件共享和无条件共享数据接入市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部门可以以库表、服务接口、数据报盘方式提供汇集、查询、核验等数据共享服务。提供部门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注册发布服务接口,与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挂接,并提供接口规范、使用说明等。
提供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有条件共享资源和服务接口需要管控参数的无条件共享资源进行使用授权。提供部门在接入市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数据时,需明确授权方式。
提供部门应明确服务接口授权的牵头工作部门、工作机制、工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相关信息应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公布。提供部门要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优化服务接口授权的工作流程。
第九条 使用部门是指需要使用市共享交换平台所汇集数据和服务接口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使用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市共享交换平台服务接口使用申请,获得授权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的方式、范围使用服务接口,获取共享数据,满足部门履职需要。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市级使用部门从市共享交换平台查询检索《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根据履职需要,提出服务接口使用申请。市级使用部门向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应登录市共享交换平台,填写服务接口申请信息(包括使用部门、申请理由、信息使用用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提出服务接口使用申请,并提交服务接口申请表(加盖机关公章)扫描件。
第十一条 县级使用部门从市共享交换平台查询检索《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根据履职需要,提出服务接口使用申请。县级使用部门应填写服务接口申请表,并加盖机关办公室公章,作为申请材料。
县(市)区、开发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一接收本地区使用部门的服务接口申请表,审核通过后,统一向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县(市)区、开发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登录市共享交换平台填写服务接口申请信息,县级使用部门服务接口申请表扫描件应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接口申请材料的规范性检查,并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回复受理意见。不予受理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通过规范性检查并同意受理的,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将服务接口申请材料转交提供部门。
第十三条 为简化授权流程,提供部门可将服务接口整体授权给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供部门在接入市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数据时,需明确是否支持整体授权方式。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根据授权,直接受理并授权本地区使用部门的服务接口使用申请,将授权结果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向提供部门反馈。
第十四条 如提供部门明确需要纸质申请材料的,使用部门应在线上提出服务接口申请的同时,将服务接口申请表报送提供部门作为存档依据。
第四章 授权和答复
第十五条 提供部门线上收到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转交的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授权。授权不通过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授权结果采用线上方式反馈。提供部门应登录市共享交换平台,填写授权意见。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收到提供部门授权结果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完成答复。
第十六条 由市共享交换平台直接授权的服务接口,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授权。授权不通过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同步在市共享交换平台线上反馈授权结果,并将结果同步推送提供部门。
第十七条 授权时限以线上记录时间为准,提供部门不得以未收到纸质申请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各政务部门服务接口申请。
第五章 接口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授权的方式和范围使用服务接口,不得用于授权范围之外的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数据形式后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如发现使用部门违规使用、超范围使用、存在安全风险等情况,提供部门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
使用部门应在授权期限内使用服务接口,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对于使用部门获得授权后超过三个月不使用服务接口的,除季节性应用需求等特殊情况外,提供部门可视情况收回服务接口授权。对已获得授权使用的接口,如需新增共享数据项等内容,需与主管部门和提供部门确认后重新启动申请流程。
第十九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流转、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共享信息、全过程安全管理。
提供部门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管理和防护,保障本部门数据和服务接口安全。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电子政务外网、市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安全管理防护,加强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全流程审计,保障公共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
使用部门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服务接口调用的用户权限管理、访问控制和日志审计,确保接口访问安全和数据授权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异议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反馈。提供部门应对异议数据及时校核,数据确实有误的,提供部门应及时予以更正。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六章 协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共享条件、申请理由、授权结果等存在意见分歧的,由提供部门、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提请数字吉林市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定期汇总统计目录数据挂接情况、服务接口授权办理情况、服务接口调用和可用性情况等,并在市共享交换平台上公布。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数据挂接、服务接口授权的,或者由于服务接口中断服务对使用部门业务造成较大影响的,报数字吉林市建设领导小组通知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与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服务接口申请、授权主要流程图
2. 服务接口申请表
3. 共享服务接口返回值代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