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2861/2018-02419 |
分 类: | 社会组织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年08月24日 |
标 题: | 吉林市民政局关于规范部分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8年08月28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2861/2018-02419 | 分 类: | 社会组织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年08月24日 |
标 题: | 吉林市民政局关于规范部分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8年08月28日 |
各区民政局、有关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吉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医疗结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的要求,及《吉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吉市卫审批发〔2017〕1117号)的相关规定,吉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将吉林市众联医院等25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了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部分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移交所在区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名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范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吉林市众联医院等25家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章程核准及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社会组织评估、社会组织执法检查等),均由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办理。上述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重新核准规范,由行政区划、所在市辖区、字号、业务领域、医院等部分组成。
二、做好移交工作。原在吉林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吉林市众联医院等25家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档案材料,由吉林市民政局统一组织移交给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在区民政部门,由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换发工作。下放管理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于2018年9月15日前凭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直接到所在区民政部门办理换发手续,所在区民政部门不作重新审批,换发证书时收回的原登记证书,转交市民政局统一存档。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下放到所在区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适当延长年检时限,顺利完成档案、信息、证照等工作移交。
三、做好衔接工作。由于行政审批层级改变,被移交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证书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发生变更,其区划代码部分应相应变为所在区区划代码。由市民政局在本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系统中统一注销后,由各区民政部门按新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重新录入赋码。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在取得新的登记证书后,前往银行、税务、印章等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各有关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自觉服从所在区民政局监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