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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2-03829
分  类: 政策解读;老龄健康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26日
标      题: 关于《吉林市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6日
索  引 号: /2022-03829 分  类: 政策解读;老龄健康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26日
标      题: 关于《吉林市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6日

关于《吉林市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重新修订了《吉林市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起草依据

  根据国家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和省老龄办、民政厅、财政厅、保监局《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老龄办发〔2016〕43号)及《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7〕85号)文件,要求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二、目标任务

  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均可成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自愿参保的被保险人不应低于50周岁

  市政府为吉林市城区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年购买1份保险产品。(6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及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60周岁以上失独老人)。每人每年保险缴费标准以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保险公司签订中标合同确定的保险产品为准

  政府补贴对象投保。由市老龄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政府补贴对象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财政支付保险缴费资金(吉林市城区政府补贴对象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非政府补贴对象投保。可自行到中标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办理投保手续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导致身故、残疾、就医等情况由中标保险公司按照中标合同确定的保险产品所附带的承保条款执行赔付。主要包括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医疗费用保险报销

  本实施方案将作为吉林市城区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今后一个时期吉林市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重要依据。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26

  《吉林市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