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14-12060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函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物价局 |
成文日期: | 2014年03月05日 |
标 题: | 关于吉林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 |
发文字号: | 吉市价函〔2014〕3号 |
发布日期: | 2014年03月05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14-12060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函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物价局 | 成文日期: | 2014年03月05日 |
标 题: | 关于吉林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 | ||
发文字号: | 吉市价函〔2014〕3号 | 发布日期: | 2014年03月05日 |
关于吉林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市价函〔2014〕3号
市教育局:
贵局《关于核定吉林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函》(吉市教函〔2014〕6号)收悉。鉴于《吉林市物价局、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吉林市城区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吉市价字〔2012〕129号)试行一年期限已满,一些公办幼儿园等级标准发生变化,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省价综〔2012〕 241号)和《关于印发吉林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市价字〔2012〕128号)精神,现就吉林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吉林市昌邑区第二实验小学校幼儿园等25所公办幼儿园由于等级调整,执行新等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其它幼儿园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二、今后,公办幼儿园办园等级发生变化时,不需要重新审批,可按照相应等级的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新增公办幼儿园应提供相关材料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标准,审批后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
四、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申请调整保教费标准时,由市教育局提出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批,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按实际成本核定。
五、其它规定仍按吉市价字〔2012〕129号执行。
六、此文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2014年吉林市城区保教费标准有变动的公办幼儿园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