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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0-14643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 ; 函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2年12月05日
标      题: 关于吉林市城区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字号: 吉市价字〔2012〕129号
发布日期: 2012年12月05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0-14643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 ; 函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2年12月05日
标      题: 关于吉林市城区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字号: 吉市价字〔2012〕129号 发布日期: 2012年12月05日

关于吉林市城区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市价字〔2012〕129号 

市教育局:

  贵局《吉林市教育局关于核定全市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函》(吉市教函字〔2012〕54号)收悉。根据《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省价综〔2012〕241号)和《吉林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精神,经调查研究,现就吉林市城区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一)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省级示范幼儿园为每人每月600元;市级示范幼儿园为每人每月500元;一类幼儿园为每人每月350元;二类幼儿园为每人每月280元。达到省级和市级示范标准的城区小学附设幼儿园(班)保教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20元和350元,达到一类幼儿园和二类幼儿园标准的城区小学附设幼儿园(班)保教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45元和196元。乡镇小学附设幼儿园(班)保教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

  (二)幼儿园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确定,报市教育局和物价局备案后执行。幼儿园应建立伙食台账,按月公布伙食收支情况。

  (三)住宿费标准。有住宿的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市教育局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审批。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班车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实际成本合理自行确定,报市教育局和物价局备案后执行,备案程序及具体要求按《吉林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执行。

  三、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

  (一)健全收费财务制度。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班车费要单独立账。保教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中途转园或因故退园、请假的,保教费按实际在园天数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办法按《吉林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执行。

  (二)按规定项目收费。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班车费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课后培训班等或者以其他任何名目另外收取费用。

  (三)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落实办证和备案制度。公办幼儿园收费前,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民办幼儿园应当持备案报告和备案表等资料及携带《办园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市教育局和物价局备案后实施收费。当办园资质和等级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重新申报或备案。

  (五)加快推进小学附设幼儿园(校带园)的改革。鉴于我市小学附设幼儿园(班)的历史和现实,为切实落实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政策精神,建议贵局逐步引导小学附设幼儿园(班)向独立法人、独立办园园舍、独立财务制度过渡,转为正式幼儿园。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到期后需重新申报。

  附件:1.吉林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明细表

        2.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备案表

        3.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5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