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0200MB17140993/2026-02950 |
| 分 类: | 房地产市场与住房保障管理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成文日期: | 2026年05月28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住建规〔2026〕1号 |
| 发布日期: | 2026年05月29日 |
| 索 引 号: | 1120200MB17140993/2026-02950 | 分 类: | 房地产市场与住房保障管理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6年05月28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吉市住建规〔2026〕1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5月29日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努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决策部署及吉林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吉林特色现代化人民城市有关工作要求,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制定了《吉林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经市政府2026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28日
吉林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努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决策部署以及吉林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吉林特色现代化人民城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项目规划条件
(一)新建房地产项目中商业配套设施比例不低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责任部门:市规自局)
(二)在满足绿地率要求的前提下,新建房地产项目配建停车场中,地下停车场、地上停车楼(库)、结建式停车库的停车位应不小于总停车位的70%。(责任部门:市规自局)
(三)新建房地产项目机动车停车位按不低于0.7个车位/户指标配建。(责任部门:市规自局)
(四)新建房地产项目配建并应无偿移交的社区用房、养老用房、幼儿园(含托幼一体)等配套设施、配建的热力站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无障碍设施、风道、开敞式风雨连廊、地下车库出入口等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责任部门:市规自局)
(五)新建房地产项目设备平台集中布置且不超过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单独布置不超过1平方米且个数不超过生活居住空间数量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责任部门:市规自局)
(六)新建房地产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的展示中心,可按规定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展示中心结合商业网点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并纳入主体工程设计方案的,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步注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纳入主体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在主体工程最后一次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责任部门:市规自局)
(七)尚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房地产项目以及新建房地产项目,封闭阳台按照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1/2计入容积率,每层封闭阳台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10%。(责任部门:市规自局)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实行“分栋”首次登记和规划核实。在社区、物业用房、幼儿园等配套建筑已先期按要求完成相关部门验收的前提下,可以对已经完成工程建设的建筑物分栋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后,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开发企业承诺按规划完成整体建设项目的情况下,对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部分建筑物,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责任部门:市规自局)
二、加快地产企业资金流动
(九)落实房地产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全部纳入“白名单”,按照“应进尽进、应贷尽贷”要求,保障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十)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未达到监管额度时,每套商品房销售款20%直接拨付给项目施工方、材料供应商等各方参建主体,专项用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三、拓宽商品房销售渠道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人防工程除外),可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证。(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规自局)
(十二)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未售出的商品房按规定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登记注销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将商品房由自持房屋变更为现售房屋。(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十三)畅通优质项目抵押、销售渠道。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在建工程抵押期间办理预售许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十四)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双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0万元。本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五)进一步优化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标准。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购买本市新建自住住房(新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购房款的15%。本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六)进一步上浮购买“好房子”、绿色住宅最高贷款额度比例。缴存人家庭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好房子”、一星级及以上绿色住宅等高品质住宅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40%。本政策实施期限至2031年5月31日。(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七)进一步放宽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限制。缴存人家庭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的,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本政策实施期限至2031年5月31日。(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八)开展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业务。在二手房交易中,经原抵押权人同意,卖方无需结清原住房贷款,买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通过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新设登记、原抵押权注销登记集成办理,以买方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偿还卖方原住房贷款余额。本政策实施期限至2031年5月31日。(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九)实行家庭成员代际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本政策施行后,购房人全款购买自住住房,优先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账户余额不足时,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以自愿为原则,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购房款。本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十)实行家庭成员代际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本政策施行后,购房人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优先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账户余额不足时,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以自愿为原则,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本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十一)支持新购住房同时配套购买车库(位)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政策施行后,缴存人(或配偶)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配套购买无产权登记车库(位)的,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车库(位)费用,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万元;配套购买有产权登记车库(位)的,以车库(位)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一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税收完税证明载明的购买金额。本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十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物业费。缴存人(或配偶)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每自然年度可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补贴物业费,夫妻双方每年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000元。本政策实施期限至2031年5月31日。(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十三)简化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申请销户提取,且提取金额划转至已故缴存人银行账户的,无需提供继承公证书。办理时,可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任意一人申请,并依法履行与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分配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任。本政策实施期限至2031年5月31日。(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加大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支持力度
(二十四)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县(市)区及以上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且按规定在吉林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2024年4月22日起,在吉林市首次购买个人吉林省内第一套商品住房,一次性购房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8万元、硕士研究生5万元、本科生3万元。此项补贴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支持的“安家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应按规定依法纳税。本政策实施期限至制定机关发布终止之日为止。(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本措施相关政策中未标注有效期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6年已出让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可参照本措施有关政策执行。
本措施由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措施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关联文字版政策解读:http://xxgk.jlcity.gov.cn/gzbm/fcj_1/xbgkml/202606/t20260603_1324005.html
关联图文版政策解读:http://xxgk.jlcity.gov.cn/gzbm/fcj_1/xbgkml/202606/t20260603_1323999.html
初审初校:苏胜利 复审复校:于昆鹏 终审终校:刘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