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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22-0358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它) ; 其它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05日
标      题: 吉林市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5日
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22-0358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它) ; 其它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05日
标      题: 吉林市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5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保密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除重大工程外可参照执行。

竣工联合验收按照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见附表)分类实施。项目综合风险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四个等级。低风险和一般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施竣工联合验收;较大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具备成熟验收条件且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鼓励实施竣工联合验收;重大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不建议实施竣工联合验收。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家牵头、一口受理、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实现在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上统一办理的验收模式。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汇总更新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牵头组织竣工联合验收现场验收阶段工作,汇总相关审批事项主管部门意见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集成服务要求,通过工程审批系统,统一竣工联合验收工程项目的申报入口。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负责本企业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等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接入、连通和运行服务。

第三条 各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共享监管数据。

第四条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应当根据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

 实施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全部合格后,方可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不实施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自查,相关审批事项主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各项验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完成建设任务,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建设用地核验条件,综合测绘与核实技术成果已上传工程审批系统,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组织参建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后,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不涉及的验收事项除外)

()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包括工程消防查验情况)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情况)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

()规划条件、规划许可事项落实情况;

()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

()工程项目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组卷自查等情况。

第六条按照《吉林市工程建设领域多测合一管理规定(试行)》(吉市规自然发20222号)实行多测合一从全省统建的吉林省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承担规划、土地、房产、绿化、人防、水保、消防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所需的各项测绘服务,测绘机构接受建设单位测绘委托后,根据建设工程的实施进度,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和建设环节进行测绘,向建设单位统一出具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并由建设单位将成果上传工程审批系统。

第七条配套市政公用设施验收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办理,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受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并办理完成接入手续。申报材料及验收不合格整改时间不列入时限。

第八条 竣工联合验收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申请。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填写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选择项目涉及的验收事项,上传相关验收材料。

(二)窗口受理和资料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标准由参与联合验收的部门提供,由综合服务窗口推送各审批事项主管部门限时审查,符合办事指南要求的,予以受理,由综合服务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预约现场验收时间;不符合的,由综合服务窗口汇总各部门意见后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办理时限:低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1个工作日;其他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2个工作日。

(三)联合验收。

1.预约。各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登录工程审批系统预约现场验收时间。预约时间段如有多家建设单位提交预约,按申请提交时间排序顺延。若有特殊原因需取消预约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服务窗口。

2.现场验收。参验部门按验收时间准时到达项目现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现场参验人员的签到工作。

1)现场验收合格的,在办结时限内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2)需进行整改的,相关验收部门在办结时限内将验收整改意见一次性提交至工程审批系统,同步送达给建设单位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结时限内未在工程审批系统提交验收整改意见的,视同为无整改要求。

3)各验收部门的整改意见应明确整改期限,建设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向出具整改意见的验收部门提出复验申请,需复验的验收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单独前往现场复验,复验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文件,整改未到位的,出具整改意见由建设单位继续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整改意见不得包含与上次整改意见无关的问题。

4)建设单位在整改过程中对项目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部分造成影响、破坏的,应由相关部门重新组织验收。

5)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提出复验申请的,相关验收部门出具验收不合格文件。

6)各验收部门在办结时限内,通过工程审批系统确认验收意见,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工程审批系统将所有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汇总推送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7)不参加现场验收的部门,通过工程审批系统确认验收意见,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办理时限:低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1个工作日;一般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6个工作日;其他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10个工作日。按照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制度,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一般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10个工作日。整改和复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3.竣工验收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工程审批系统查看各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结论文件,全部验收合格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电子证书。

办理时限:低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1个工作日;一般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2工作日;其他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3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不合格的整改时间不列入时限。

4.档案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报送验收材料目录》核验工程审批系统推送的工程文件、建设单位报送的其它文件(纸质、电子、声像文件)和各部门的验收认可文件、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等,建设单位承诺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建设工程档案后,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办理时限:即办。

(四)出具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所有验收部门核发的验收认可文件汇总后依托工程审批系统出具联合验收结论,建设单位也可登录工程审批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主管部门依职责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包括工程消防查验情况)、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情况一并实施现场验收,包括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抽查,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或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依规抽查,分别形成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记录。

第十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按照技术标准、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测绘等方式对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核准的,主要包括规划核测、消防设施检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完成技术核准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竣工联合验收的工程,有关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各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监管力度,对于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各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未兑现承诺事项等失信行为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在资格资质、招标投标、金融信贷等方面实施联合失信惩戒。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吉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综合风险分级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