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省委第二巡视组反馈意见2016-2019年审计移交问题的通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开发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当事人:
省委第二巡视组对2016至2019年间吉林市审计局向财政部门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检查中,指出“同类问题处理得轻重不一致,存在处理不到位的情况。比如,市财政作出罚款的决定,个别县区财政部门只是要求加强管理,今后杜绝;各主管部门有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通报等处分,有的后续没有对人员追责或是即使作出追责处理了,也没有及时将有关对人员的结果反馈给市审计局。”
我局2016-2020年根据市审计局查明的事实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审查了24家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已依法对相关单位出具了处理意见,并在吉林市财政局网站进行了公示。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第二巡视组对相关问题的反馈意见,切实提高全市各预算单位主体责任及政府采购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处理决定的惩戒、警示、教育作用,以此次整改为契机对全市所有预算单位开展一次政府采购案例培训,现在全市范围内,对历年来涉及市审计移送问题的24家单位再次进行警告,并予通报。在以后年度的财政监督检查及审计移交中,如再发生类似案例问题的,将从重处理,请各主管部门与预算单位要切实提高对相关工作的重视程度。
一、被警告通报的整体情况
本次警告通报涉及被移送项目22个、被警告单位 24家(见附件1),这些单位存在的问题的表现如下:
有的单位存在年初未编制全年采购计划、不按计划采购、年末突击采购未履行政府采购的问题;有的单位存在政府采购法意识薄弱,法律法规、政策掌握的不深、不细,导致不知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的问题;有的单位存在对政府采购项目理解不充分、研究不够全面深入、错误认定相关项目不需履行政府采购的问题;有的单位存在虽然制定了比较规范的采购内控制度,但实际执行中多部门参与采购,没按内控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墙上的摆设,造成各自为政,累计金额超限额未履行政府采购的问题;有的单位存在出让国有资源经营收益权和出租国有资产使用权未按程序审批的问题等等。
以上问题根据审查结果,对非我局法定监管范围内的问题已转交相关部门,属于我局监管范围的问题已依法对上述单位给予了行政处罚,并要求被处罚单位增强法律意识,对相关人员加强培训,引以为戒,今后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各相关单位也依据行政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按照省委第二巡视组的整改要求,未处理到位的单位已重新进行了整改。现将全部移送问题的处理处罚情况以案例汇总形式(见附件2)供各单位借鉴参考。
二、工作要求
全市各预算单位要认真学习此次通报,从上述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纠正相关问题,接受教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为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市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预算单位的主体责任
切实提高法律意识。相关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明确预算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过程负责。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和有关制度规定,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切实把好资金使用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要继续加强内控建设,明确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一次,以保证国有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充分发掘单位现有固定资产的潜力。
(二)落实预算主管单位的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各预算主管单位应按照归口管理要求,明确监管层级,进一步完善本单位、本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各预算主管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各预算主管单位应当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
(三)强化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继续做好日常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咨询答疑工作,通过采购政策培训、案例警示培训、专题集中培训、通讯软件线上培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培训。强化监督管理职能,每年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有计划的抽查,如果发现被抽查单位在通报下达后再发生本次通报的类似问题,视为再犯,将严肃追责、从重处罚;对被通报单位将进行重点抽查,如果发现通报下达后依然存在通报的类似问题,将依法按照处罚条款从严从重顶格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切实提高全市各预算单位主体责任及政府采购的管理水平。
吉林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