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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20-12140
分  类: 政府采购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12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20〕108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20-12140 分  类: 政府采购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12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20〕108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开发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改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市场经济活动,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吉财采购 ﹝2018119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采购 ﹝201795号)文件精神,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规范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包括制定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协助和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核,对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存在的指定或隐性指定品牌及供应商等倾向性问题,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及时与采购人沟通,予以纠正。采购文件应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三)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二、加强信用评价和监督管理

(一)采购人、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二)各级财政部门对代理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公布。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出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要求,将失信行为信息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全国共享。

三、强化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二)依法处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各级财政

部门应严格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做到处罚程序合法。

(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主要内容。 按照

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关于信用信息内容的要求,请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的信息记录,准确填写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登记表 (见附件) 

(四)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报送时间。 各级

财政部门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登记表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将失信行为信息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五)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监管。各级财政

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积极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对政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信息上报省财政厅。应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的发布、查询、使用及档案管理等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范围,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规范。

   

附件: 1. 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登记表 

 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登记表 

 

 

吉林市财政局

                         202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