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1-14635
分  类: 民政 ; 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年12月09日
标      题: 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11〕33号
发布日期: 2011年12月09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1-14635 分  类: 民政 ; 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年12月09日
标      题: 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11〕33号 发布日期: 2011年12月09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科学、准确地确定社会救助对象,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0]2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重要性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作为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的关键环节,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操作的重要前提。社会救助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等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准确核算和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对于解决家庭收入核算难、救助对象认定难问题,有效遏制在救助对象认定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实现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主要内容

凡申请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保障性住房、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项目的居民,其家庭经济状况均应进行核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主要是核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一)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1.工薪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获得;

2.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获得;

3.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获得;

4.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取得赠与、补偿和赔偿情况获得。

(二)家庭财产。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1.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收藏品、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的实物情况获得;

2.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获得。

三、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主要方式

按照诚信为本的原则,在社会救助项目申请人“诚信认同”基础上,专业操作、信息互通,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交换平台以及申请可查询制度,实现信息互通。在信息比对的同时,要采取必要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传统方式进行核查。

(一)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平台。市级民政部门依托低收入家庭信息核对系统平台,与市级的财政、人社、社保、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建立低收入家庭信息核对系统网络专线。低收入家庭信息核对系统作为信息平台,要通过信息化手段为核对部门提供详尽的、客观的数据信息,把原本分散在各个部门的相关经济状况信息,通过核对系统进行最大效率地整合和利用。

在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平台建成之前,可以通过人工的方式定期进行数据传输,采用加密U盘等形式,制定电子表格名单进行提交和信息比对。具体数据交换周期根据实际需要由民政部门与其他各部门协商确定。

(二)实行科学的核对方法。要根据申请人不同的收入特点,确定不同的核对要素。通过电子比对专线从相关部门获得相应的要素信息,由核对机构的收入财产推算规则,在系统中直接生成该申请人客观、公正的收入财产数额,再与申请人个人申报的数额或政策规定的数额进行比对,得出核对结果。

(三)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低收入家庭信息核对系统建成之后,所有核对信息必须通过网络专线进行加密传递,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一是民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要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义务,确保信息传递顺畅安全。二是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查询和提供工作。三是设定时限,明确查询信息反馈的时间。

四、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流程

申请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由市级民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负责分级交换和比对。市级民政部门将需要核对的申请救助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过网络专线传输给同级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照姓名、身份证号码在本部门的信息系统中进行检索、查询,并将查询结果通过专线反馈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将所有反馈的信息进行汇总,得出申请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结果,并出具核对报告。

五、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信息核对系统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开发核对系统软件,并做好安装、调试、升级、培训及数据中心机房、网络专线建设工作。综合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对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二)财政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财政供养情况信息。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出租房屋情况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的就业信息。

(五)社会保险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等信息。

(六)公安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户籍情况、家庭成员组成、死亡情况、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

(七)工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等信息。

(八)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纳税情况等信息。

(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提高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能力和救助对象的准确性,意义重大。通过经济状况的核对,将一部分收入、财产等情况申报不实的人员排除在救助范围之外,既提高了保障对象的准确性,又对促进居民诚信意识提高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落实专人,明确职责。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救助工作的效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懂技术、会操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来负责此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级财政、银行、证券、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严格管理,注意保密。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的许多信息涉及居民家庭和个人的隐私。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强化信息保密措施,部门之间信息交换要签署保密协议,对泄露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