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吉市政函〔2024〕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为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地价)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构成及分配比例。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区片地价的2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区片地价的80%计算。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或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地价实施范围。本次区片综合地价是吉林市城区、各县(市)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涉及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区片地价的50%执行。非农建设占用国有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的,参照同一片区内集体农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和青苗补偿金额由双方约定;如双方意见不统一,由双方认可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
(四)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如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办理临时用地审批的,每年按照区片地价中相应地类补偿标准的10%进行补偿。
(五)社会保障费用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执行省政府(包括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标准或根据省级层面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符合吉林市实际,具有科学性、操作性和可行性的指导文件。
二、切实做好新老标准的衔接工作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政策的宣传解释,妥善解决新区片地价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标准顺利实施。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区片地价标准进行征地补偿。2023年1月1日后至本文印发前按原区片综合地价组卷报批并获得批准的,原补偿标准低于此区片地价标准的,应予以补足差价。对于原实际补偿标准已高于区片地价标准的,仍执行原来的标准,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
三、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辖区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按照要求,及时将征收土地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等征地相关公告在政府网站和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及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报。
本次区片地价公布实施后,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问题的发生;要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防止引发社会矛盾;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同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1.吉林市本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一览表
2.永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一览表
3.舒兰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一览表
4.磐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一览表
5.蛟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一览表
6.桦甸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一览表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