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化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登记的通告
通告〔2024〕3号
为加强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22〕278号)、《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吉公规〔2023〕1号)等规定,结合吉林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强化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登记并发放临时号牌,现通告如下:
一、发放范围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含电池)、蓄电池标称电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等参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自行车。
二、登记期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登记,集中登记工作时间至2024年9月30日截止。在此期间,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免费申领临时号牌。
在集中登记期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再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
三、有效期限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依法对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登记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过渡期设置不超过三年,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31日,临时号牌有效期届满后号牌自动作废。
四、其它事项
(一)申请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要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合法性负责。
(二)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购买相关保险。
(三)鼓励有使用需求的交通参与者购买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四)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五)2024年10月1日起,全市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过渡期内未申领临时号牌的、临时号牌有效期届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行驶。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