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通告〔2024〕2号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公布本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以外,禁止使用枪支类、麻醉药、弹弓、弓箭、弩、扎枪、滚笼、拍笼等工具,以及非人为操作并直接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装置。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以外,禁止诱捕、围栅、设陷、挖洞、笼捕、窖捕、水灌或使用鹰、犬、马、机动车、鸟鸣音乐、高频声波进行猎捕,以及其他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方法,禁止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需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4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0日止,到期后根据实际另行规定。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