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
有关事项的通告
通告〔2024〕1号
为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和《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等1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7〕116号),现将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标准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
一等24元/平方米,二等18元/平方米,三等12元/平方米,四等10元/平方米,五等5元/平方米,六等3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范围
市行政区划所辖区域(不含所辖县、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范围,按照吉林市发布的工业用地和商服用地土地等级范围执行。其它未明确等级范围的土地,工业按照五等、商服按照六等执行。
三、其他事项
纳税人一块土地跨越多个土地等级,按该块土地各区域所对应的不同土地等级分别计征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拥有多块土地,分别属于不同土地等级,按各自所属土地等级分别计征土地使用税。
本通告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至2029年4月30日。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