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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24-02362
分  类: 其他 ; 通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1日
标      题: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字号: 通告〔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24-02362 分  类: 其他 ; 通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1日
标      题: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字号: 通告〔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7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

有关事项的通告

通告〔20241

 

   为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和《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等1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7〕116号),现将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标准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 

  一等24元/平方米,二等18元/平方米,三等12元/平方米,四等10元/平方米,五等5元/平方米,六等3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范围 

  市行政区划所辖区域(不含所辖县、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范围,按照吉林市发布的工业用地和商用地土地等级范围执行。其它未明确等级范围的土地,工业按照五等、商按照六等执行。 

  三、其他事项 

  纳税人一块土地跨越多个土地等级,按该块土地各区域所对应的不同土地等级分别计征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拥有多块土地,分别于不同土地等级,按各自所属土地等级分别计征土地使用税。 

  本通告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至2029年4月30日。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