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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22-03887
分  类: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软环境建设)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优化社会投资 一般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21〕29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22-03887 分  类: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软环境建设)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优化社会投资 一般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21〕29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1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林市优化社会投资一般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2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优化社会投资一般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吉林市优化社会投资一般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吉林省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工业类)》《吉林市社会投资新建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吉林市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低风险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办法》基础上,针对社会投资一般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压缩审批时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一般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我市未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的企业投资备案类,新建、改建和扩建,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非高风险的标准厂房或普通仓库建设项目。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或技术特别复杂、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历史保护、危化品、特殊建设工程等项目除外。

  第三条 推行“一次告知”“一网通办”“一个窗口”“一张表单”和“一站式办”;实现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全流程审批时间,由《吉林省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工业类)》明确的41个工作日,压缩至29个工作日以内。

  第四条 压缩用地规划许可时间。项目单位取得项目备案批准文件,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后,持合同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时间由3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第五条 压缩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备案时间。在勘察设计文件不违背相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从项目具备施工图审查条件(即施工图审查所需文件全部上传至吉林省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完成)开始,到完成施工图审查,由8个工作日压缩至4个工作日;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时间由2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第六条 压缩竣工验收办理时间。优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规程,竣工验收时间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资料审查时间由3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联合验收时间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竣工验收备案时间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第七条 优化环评审批:

  (一)建立环评审批容缺容错办理机制。对环评审批申报材料存在非原则性问题、短期内能迅速补正的,可先行委托评估,告知建设单位在技术评估、受理公示过程中补正。

  (二)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对符合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的44类项目和符合吉林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要求的项目,按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减免审批前的技术评估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依法公示后出具审批意见。

  (三)严格落实并联审批制度。不设置审批前置条件,项目环评批复不作为办理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安全评价、能源评价、土地手续等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 推进“多测合一”改革。在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的基础上,逐步将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绿地率及市政配套核实测量、消防测量等整合成为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第九条 推进数据共享。凡通过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公共服务事项,能够通过系统数据共享、推送和“一张表单”获取的要件材料及基本信息,一律不得向建设单位索要。

  第十条 深化落实项目秘书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项目秘书要与招商部门精准对接,从项目策划生成到审批手续办结,提供政策解读、协助准备申报材料、协调联系上级审批部门等服务,对进入审批流程的项目实行“一对一”全程领办协办代办。

  第十一条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审批部门出台事中事后监管清单,明确监管范围、标准、频次,统一对外公开,对清单内事项实行全覆盖监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