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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22-02059
分  类: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软环境建设)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04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下放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函〔2022〕2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09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22-02059 分  类: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软环境建设)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04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下放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函〔2022〕2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09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林市下放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2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关于开展权力下沉集成服务改革的指导意见》(吉审改办〔2018〕5号)要求,根据国家、省简政放权相关政策文件,经市政府2022年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吉林市下放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放权部门要充分认识下放市级行政权力的重大意义,积极稳妥落实好权力下放工作,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完成调整交接工作,并及时调整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

  二、做好衔接

  各县(市)区要主动与放权部门沟通联系,制订具体实施措施,配合放权部门做好行政权力衔接工作。放权部门及时跟踪帮助受权部门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行政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运行好”。

  三、加强宣传

  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下放的行政权力,主动向企业和群众推介下放事项,方便群众就近办事。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

吉林市下放市级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下放前实施

权力单位

事权名称

下放后实施
权力单位

下放依据

备注

1

吉林市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
网络安全审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公安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2

吉林市公安局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
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公安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42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3

吉林市交通
运输局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公路改线审批

各区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5916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4

吉林市交通
运输局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各区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5916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5

吉林市交通
运输局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各区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5916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6

吉林市交通
运输局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各区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5916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7

吉林市交通
运输局

穿越、跨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各区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5916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8

吉林市交通
运输局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各区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5916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9

吉林市卫生
健康委员会

护士执业注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第二条: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0

吉林市卫生
健康委员会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部门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目录第311项,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检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1

吉林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补证申请

各县(市)人民政府
市场监管部门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2.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机关和发证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除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作业项目以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项目申请、受理和发证工作。

12

吉林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新申请

各县(市)人民政府
市场监管部门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2.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机关和发证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除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作业项目以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项目申请、受理和发证工作。

13

吉林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复审

各县(市)人民政府
市场监管部门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2.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机关和发证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除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作业项目以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项目申请、受理和发证工作。

14

吉林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化)(不需要现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管理权限。”
2.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

 

15

吉林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可以不需要现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管理权限。”
2.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

 

16

吉林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管理权限。”
2.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

 

17

吉林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新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管理权限。”
2.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

 

18

吉林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生产地址变更)(需要现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管理权限。”
2.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

 

19

吉林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现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管理权限。”
2.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

 

20

吉林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变更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现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管理权限。”
2.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