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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21-10192
分  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 ; 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5日
标      题: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函〔2021〕6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21-10192 分  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 ; 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5日
标      题: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函〔2021〕6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9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办函〔202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9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秩序,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现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提升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等业务,强化对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认真组织人员对各种设备设施及用气用户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承担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二)强化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按照“五化”要求,发挥网格化管理体系的作用,及时发现用户存在的用气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实时推送预警信息至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建设,强化工作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及时研究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重大问题,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责任。
  三、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气用户安全管理。
  企业要推行购气用户实名制,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合同,建立用户信息档案,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责任可溯源;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入户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用气用户有无燃气泄漏,灶具与气瓶安全距离是否符合标准,灶具、调压器、软管等设施是否完好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安全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并建立台账,检查记录要有用户签字;对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用户,企业应书面告知立即进行隐患整改,拒不整改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或住建部门报告,并不得向其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积极向用户宣传推广使用自闭阀、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新产品,对餐饮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的,不予供气。企业因入户安全检查不及时、隐患排查走过场、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并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生产设施管理。
  企业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和有关政策要求对设备设施全面进行升级改造,生产设备、压力容器、消防、防雷、防静电、泄漏报警、液位监控、电气等设备设施的状况和安全管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严格执行设备设施定期巡检制度。每三年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开展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三)规章制度管理。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认证;编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每年举办不少于两次的企业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实时更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各岗位员工要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要点和事故处置流程并持证上岗。
  (四)进出厂区管理。
  严格落实进出厂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人员的进出厂区管理,车辆进入厂区必须安装防火帽,人员进入厂区必须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并穿戴防静电服,杜绝火种、手机等带入厂区。
  (五)气瓶充装及配送管理。
  企业要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建立气瓶追溯系统并投入使用。充装前后依照检查流程,严格检查入厂气瓶质量,不得充装“黑户瓶”(非本单位自有气瓶和非经登记机关许可的气瓶)、过期气瓶、到期未检气瓶。企业要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末端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配备具有企业标识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配送车辆及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配送人员,并对配送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和安全技能培训,承担相应责任。
  (六)提升服务质量与安全用气宣传。
  企业通过电话、服务手册、网站或其他新媒体手段,将产品与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售后服务信息、安全用气知识告知用户,明码标价,合理收费。送气和安检服务时,工作人员要穿着具有企业标识的工作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携带配送服务通知单或安检单。利用配送、收费、安检等各种时机,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增强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四、强化政府安全管理职能
  (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督导属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用户的经营和使用行为开展安全检查,并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置等工作。
  (二)住建部门。
  1.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监管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依法实施处罚,并公开处罚信息。
  2.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清退机制,通过燃气经营许可核查、现场检查、安全评价等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
  3.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合理布局,逐渐达到层次清晰、竞争有序、布局合理,积极培育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4.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企业上报的居民用气用户拒不整改隐患要及时移送属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
  1.加强液化石油气气瓶质量监督检查。
  2.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企业自有气瓶数量情况、气瓶使用登记情况、充装前后安全检查情况、超期气瓶定期检验送检或报废情况。
  3.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检验单位气瓶质量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平台上线运行,保障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检验信息可追溯。
  4.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市场销售不具备熄火保护功能及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的灶具和热水器等燃气器具,消除用户购买和使用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带来的安全隐患。严查充装企业充装“黑户瓶”、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气瓶,以及“螺丝瓶”。
  (四)交通运输部门。
  开展对非法瓶装液化石油气载货运输车辆整治,依法查处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行为。
  (五)商务部门。
  1.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商贸服务业(餐饮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督促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督促企业安全检查和定期进行演练。
  2.督促商贸服务业(餐饮场所)主动接受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指导,对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用气用户立即整改。
  3.督促商贸服务业(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气瓶不得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配合相关部门推动气瓶用户改用管道天然气。
  (六)公安部门。
  1.依法查处非法存储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行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配送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七)应急管理部门。
  1.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
  2.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及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来抓,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工作任务,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全覆盖、全链条、地毯式、无死角”的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和企业自查。
  (二)强化执法检查。各职能部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较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落实销号管理。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合作,加大联合执法行动范围,提高执法效率。
  (三)形成长效机制。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涉及社会安全稳定与民生,要实行长效管理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恪尽职守、齐抓共管、严格履职,不断完善管控措施,确保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