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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21-07803
分  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2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居民供热室温检测及热费退还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函〔2021〕130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21-07803 分  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2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居民供热室温检测及热费退还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函〔2021〕130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08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林市居民供热室温检测及热费退还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函〔202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居民供热室温检测及热费退还办法》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
  吉林市居民供热室温检测及热费退还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供热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认真履行供热合同,切实加强供热运行服务管理,保证供热质量。
  第三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热网中间、末端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按有关规定设置长效固定测温点,保证涵盖每个热力站,并将供热在线监测居民热用户温度及运行参数上传到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管和考评依据。
  第四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8℃。无法达到供热标准的,其责任划分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责任划分不清且存在分歧的,经供热经营企业或居民热用户提出申请,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认定。
  第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供热企业发现设置的长效固定测温点低于18℃以下的,应及时处理,处理后没有改善的,按规定给予退费。
  第六条  居民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18℃的,应当告知供热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共同签字确认。
  第七条  供热经营企业测温时,应由2名(含2名)以上测温人员入户测温并出示证件。居民用户应当配合入户测温工作,拒不配合的视为放弃测温权利。入户测温时间应当避开十时至十四时,测温点选择在房屋中间离地一点四米处,或者设置长效固定测温仪器。
  第八条  供热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测温,或者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热用户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免费测温。
  第九条  测温时,测温人员应持具有计量检定合格证的测温仪器,按照吉林省相关检测规定进行检测,详细记录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时间和检测数据,检测记录应一式二份,要有测温人员和居民用户双方的签字,并各持一份。
  第十条 居民用户当月内三次所测结果平均值低于18℃的,视为当月温度不达标。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居民用户要求进行测温,三次测温的平均值作为退费标准和依据。
  居民用户室内空气温度经检测确认不达标者,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8℃-16℃(含16℃),退还当月热费的30%;
  (二)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6℃-14℃(含14℃),退还当月热费的60%;
  (三)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4℃以下,退还当月热费的100%。
  第十一条  由于供热经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导致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供热标准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十二条  供热期结束后,供热经营企业应在两个月内为缴纳当期热费的居民用户办理退费,所退热费直接退还居民用户。
  第十三条  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供热经营企业的测温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及时测温、不按时退费的,予以纠正,并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及县(市)城区居民热用户供热室温检测及热费退还相关活动,非居民用户和热计量用户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