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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21-07788
分  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2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供热应急接管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函〔2021〕12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21-07788 分  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2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供热应急接管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函〔2021〕12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08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供热应急接管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函〔202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城区供热应急接管办法》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
  吉林市城区供热应急接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区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城市供热正常运行,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对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经营项目实施应急接管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承担供热应急接管的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城市供热经营许可》、稳定的热源和多年从事供热服务的经验。  
  第四条  供热经营企业申请被接管,或者供热经营发生下列情形,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报市政府同意,市供热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热经营企业应急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五)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六)供热设施不符合环保、节能、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
  (七)供热质量差,对存在问题长期不予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
  (八)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九)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者特许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
  第五条  供热应急接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市供热主管部门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后,可以实施应急接管措施或并网措施。对供热经营企业采取应急接管措施时,应当听取被接管企业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接管预案,委托接管供热经营企业,制定接管方案,将应急接管情况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承担接管供热经营企业对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经营项目实施应急接管。
  第六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监督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与承担接管供热经营企业做好交接及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区级政府组织街道、社区做好群众的安置及安抚工作。
  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接管供热经营企业做好交接及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在实施供热设施和供热区域应急接管工作中,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不配合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接管。
  第八条  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承担。如遇到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不配合承担费用等特殊情况,由市政府召开供热应急接管联席会议,根据供热应急接管实际情况,确定应急接管方式及资金来源等事宜。并向被接管供热企业依法追偿。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