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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21-04327
分  类: 应急管理(煤矿安全生产、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2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21〕1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21-04327 分  类: 应急管理(煤矿安全生产、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2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21〕1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30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林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2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和市委2021年第1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吉林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实际,建立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提高监测预警能力、监管执法能力、救援实战能力,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

    坚持明晰责任、严格监管、标本兼治、改革创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得到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源头管理。

    1.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规划,优化危险化学品产业结构,大力推进化工产业补链,进一步推动化工行业转型升级。(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严格项目准入。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依法明确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建立实施分级评审制度。严禁落后产能异地落户、风险转移。(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立落实化工行业安全技改项目补贴制度,支持企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开发改进等安全技改项目。(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园区建设。加快制定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按照“一园一策”原则,依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严格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市工信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经开区管委会、化工园区管委会、磐石市政府负责)

    (二)强化风险管控。

     4.建立风险档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全面排查评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油气输送管道和城镇燃气输配使用等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各行业领域、各辖区分别形成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一张图”。(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沈阳铁路局吉林货运中心、市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5.实行差异化监管。完善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安全风险数据库与安全风险分布图,对企业开展动态“红(高风险)、橙(较大风险)、黄(一般风险)、蓝(低风险)”四色风险管理,实行差异化监管。(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沈阳铁路局吉林货运中心、市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6.持续治理整顿。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坚持“一企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发挥基层网格员作用,加强“小、散、乱、差”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整治,对整改无望、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关闭退出。(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7.加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科学、系统、主动、超前和全面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确保技术、工艺、设备、人员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安全可控。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等相关要求,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实施闭环管理。(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沈阳铁路局吉林货运中心、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8.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安全包保责任,建立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清单,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达到100%,确保重大危险源风险可控、运行平稳。(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强化全过程安全监管。

    9.加强生产、使用环节监管。强化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建立设备完整性管理和工艺平稳性管理体系,大力提高工艺自动化控制与安全仪表水平。严格检维修作业安全和变更管理。加强公用工程系统管理,保证安全、稳定运行。健全燃气行业管理和事故防范长效机制,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矿商贸等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10.加强经营、储存环节监管。推动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建设,整合优化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严禁禁忌物质混存混放,严禁超期、超量、超品种储存。严格易制爆化学品流向登记管理。加强库(堆)场、燃气储配站、加油站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监管。(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局、市交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11.加强运输环节监管。围绕“人、车、路、货、企”等关键要素和环节,集中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挂靠运营”、非法改装、人员“无证上岗”和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上路运行等问题。聘请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危货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全身体检”。完善落实外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设危货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邮政管理局、沈阳铁路局吉林货运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持续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强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市发改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县(市)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监管,确保安全运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12.加强废弃环节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特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安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邮政管理局、沈阳铁路局吉林货运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3.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14.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按照规定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资质和能力培训考核,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执业能力。(市应急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15.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素质。严格落实学历、职称等有关要求,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严格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技能考核,必须持证上岗。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实习实训基地,推动企业加快培养具有较高安全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市应急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16.明晰监管责任。依据职能部门“三定”规定,进一步厘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完善权责清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17.增加专业力量。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干部,提高具有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监管干部比例。加强监管干部培训,定期进行轮训、复训,增强履职能力。(市委编办、市公务员局、市人社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扶持化工相关职业院校,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知识纳入专业教学内容,培养化工安全复合型人才。(市教育局负责)

    18.提升监管效能。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监管干部+专家”模式,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运用“双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强化精准执法。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六)强化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19.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推进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有效降低现场人工操作安全风险。按照规定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均达到100%。(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0.推进标准化建设。强化激励措施,行业管理与标准化建设有机结合,推动企业持续改进安全管理。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项目立项、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1.加强信息化建设。分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市应急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应急联动。

    22.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救援装备,针对各类安全风险开展不同层级的应急演练,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沈阳铁路局吉林货运中心、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3.加强预案衔接。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预案编制,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确保地方政府应急预案与企业应急预案相衔接。(市应急局牵头,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协同保障。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立应急管理部门与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业救援力量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市应急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吉化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社会共治。

    25.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公益宣传,推动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市安委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6.实施有奖举报。落实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市安委办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7.失信联合惩戒。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体系建设,对列入危险化学品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依照国家发改委等18部委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实施联合惩戒。(市应急局、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支行、市精神文明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吉林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  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深化服务保障。培育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深化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多领域安全专家,全天候驻厂开展全面安全“体检”。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方面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给予支持,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市财政局、中国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附件:吉林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附件

 

吉林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遏制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明确吉林市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分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吉林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分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监管。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依法依规、严格责任。

    二、职责分工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专项整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

    (二)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等规定,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各级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信、住建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安全监管。

    1.应急管理部门。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牵头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2)运用现代网络与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3)组织开展和指导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标准化工作。

    (4)按规定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6)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的行为。

    (7)按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除省审查以外的)实施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8)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要求。

    (9)指导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和安全监督管理。

     (10)接到公安机关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通报后,依职能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11)责令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所涉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12)依照法定权限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13)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受理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14)接受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5)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分级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事故的特点和规律,通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典型安全事故案例。

    (16)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

    (17)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公安机关。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2)监督从业单位落实剧毒化学品购买、储存和使用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措施。

    (3)负责剧毒化学品流向监管。对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4)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落实相关措施。

    (5)接受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立即通报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

    (6)接受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7)受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有关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8)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受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单位和购买单位的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的备案。

    (10)接受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的通报。接受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的通报。

    (11)依法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

    (12)参与制定区域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接受事故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3)依法查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工作。

    (14)责令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消除安全隐患,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15)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

    (2)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3)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工作,依法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监督管理。

    (4)参与制定区域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5)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营业执照。

    (6)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7)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

    (8)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被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的或被有关部门吊销前置许可证件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9)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4.生态环境部门。

    (1)承担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2)接受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的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3)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配合有关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5)接到公安机关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通报后,依职能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6)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接到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环境应急救援工作。

    (7)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8)按照法定权限负责统一发布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5.卫生健康部门。

    (1)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2)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

    (3)接到公安机关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通报后,依职能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内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5)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接受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业务培训;合理布局医疗资源,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医学救援体系。

    (7)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6.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2)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装卸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负责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3)建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督促运输企业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4)建立并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纳入地方政府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协作机制。

    (5)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驾驶、装卸管理、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6)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7.邮政管理部门。

    (1)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2)依法开拆查验涉嫌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交寄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邮件、快件。依法开拆查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涉嫌收寄危险化学品的邮件、快件。

    (3)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8.工信部门。

     (1)负责医药、食品、轻工、纺织、机械、冶金、石油、化工、电子信息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牵头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

    (3)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

    (4)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9.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负责危险化学品工程建设中涉及房屋建筑、职权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2)督促检查燃气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3)负责组织开展市政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整治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10.发展改革部门。

    (1)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内有关单位履行油气输送管道(长输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

    (2)配合工信部门共同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

    (3)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项目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4)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11.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1)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牵头审查化工园区用地规划工作。

    (2)配合工信部门共同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 

    (3)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12.商务部门。

    (1)负责成品油经营行业安全管理。 

    (2)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13.农业农村部门。

    (1)负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做好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2)负责以液氨为制冷剂的畜禽屠宰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监督检查。

    (3)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14.教育部门。

    (1)负责学校和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2)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15.气象部门。

    (1)履行危险化学品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

    (2)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16.其他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职责,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对安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三、工作要求

    (一)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本行业领域内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范围和名录,实施重点监管。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管理机制,规范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执法检查。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专家参与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和决策咨询机制。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并将本部门掌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及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向其他单位互通和共享。

    (二)对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企业,由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企业登记注册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主动通报企业注册相关信息。

    (三)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惩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有禁不止的,按照国家发改委等18部委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 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民众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