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违规变更规划及调整容积率等违法建设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函〔2011〕2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违规变更规划及调整容积率等违法建设问题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违规变更规划及调整容积率等违法建设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有效遏制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对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违法建设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对建设、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规划
设计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告违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列入黑名单。在处理终结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报审的文件。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超已核定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城乡规划执法稽查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的稽查力度,城市电网、水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超层、超长、超宽建设的恶意违法建设行为,要坚决停工,建设单位拒不停工的,水、电部门应按规划稽查部门的要求断水、断电。
四、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筑物超长、超宽建设的,超建部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O%的罚款;超建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又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超层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予以拆除;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且未给他人造成影响的,没收实物(超建部分),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O%以下的罚款。
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规划稽查人员未发现或未能有效制止,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没收违法收入,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影响规划实施的,限期改正,尚未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工程核实。
六、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后,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前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