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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2-14672
分  类: 财政 ; 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年09月07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发文字号: 吉市政函〔2012〕475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9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2-14672 分  类: 财政 ; 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年09月07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发文字号: 吉市政函〔2012〕475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9月27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及《吉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继续深化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非税收入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非税收入范围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经国家、省级政府批准,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即市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2.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门用途的收入。主要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等。

  3.政府性基金(附加)。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育林基金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等。

  4.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实施处罚所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的罚金、罚款、没收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主要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实施处罚所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收入。

5.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市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利用国有资源(资产)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或利用国家特定政策、垄断地位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收入。主要包括河道采砂权有偿使用收入,内河湖泊水面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公共空间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汽车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利用国家特定政策、垄断地位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信誉和政府拥有的信息和技术等资源取得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出租、出借收入,自然文化遗产、重点文物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风景名胜门票收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种公共设施的开发、使用、冠名以及特许经营等有偿使用收入,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和公共场地占道、停车取得的收入,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等。

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指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主要包括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上交的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7.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捐赠收入、无主财物,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类市级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编入财政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在综合考虑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征收成本的情况下,逐步转向规范的“收支脱钩”。市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执收单位和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以上非税收入界定范围,做到依法征收,源头控管,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有经营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要参照《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自管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吉市财[2007]245号)文件执行,应将纳税后的经营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完善非税收缴改革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1.严格规范收费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各执收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按照国家、省财政部门下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和省、市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征收,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动的内容,市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和执收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2.严格罚没资金和物品管理。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资金和物品应严格分类管理。执法机关依法收取的资金,属于罚没款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属于扣押款、保证金等应及时缴入财政专户管理。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属于国家规定可以自由流通、买卖的物品,应当及时移交财政部门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评估,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变价款按罚没收入处理;属于特殊情况的物品应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实施处罚的罚没财物必须如数收缴,建立明细账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借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

3.加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对国有资源的开发利用应遵循“有偿使用、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操作,鼓励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对国有资源进行市场化运作,增加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转让应通过规范方式进行,防止收入流失,确保应收尽收;逐步建立闲置国有资产政府统一管理机制,探索搭建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利用平台,增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

4.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单位要如实提供国有资本收益情况,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欠交,对隐瞒、截留、不交或少交国有资本收益的,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市属国有企业、单位上缴的收益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预算支出项目安排使用,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二)继续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

按照《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办法》(见吉市财[2006]49号)要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要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各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严格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上缴财政汇缴专户,不得擅自通过基本账户或其他私设收入过渡户收缴。财政部门要发挥收缴信息系统对非税收入收缴的动态监控功能,对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账户、票据使用、单位执收信息等全面监管,保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继续深化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要求,今后要实现财政部门、代收银行、执收单位的收缴信息全部联网,进一步提高非税收入收缴效率和数据信息管理的准确性。

(三)杜绝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

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受委托征收单位应当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摊派非税收入;需要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决定。没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四)强化各部门“综合治费”措施

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综合治费”力度。物价部门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供各执收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征收标准信息;税务部门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税务票据领取信息及行政事业单位纳税信息;审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及时向财政部门通报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门应定期牵头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全市非税收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先进经验查找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工作有序推进。

三、严格票据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实现“以票管收”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非税票据的管理机关,负责非税票据的发放、核销、检查及监督管理。非税收入的收缴要使用财政部门印发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以及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基金收入、捐赠收入、教育收费等专用票据,各非税执收单位统一到市财政部门领购,领购单位要严格按照不同种类票据使用规定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执收单位不得用财政往来票据征收非税收入,逃避财政监管。政府非税收入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的,应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到税务部门领用税务发票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同时到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税务发票领用情况。非税票据发放系统与非税收缴信息系统实时联网,动态监控执收单位非税票据使用和非税收缴情况,切实做到“以票管收”。

   四、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堵塞征管漏点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的举报、稽查、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日常检查和年度稽查,及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各类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执行。执收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真实反映情况;各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收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