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
紧急救治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证确无能力支付费用的患者及时得到医疗救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我市确无能力支付费用患者(以下简称救治对象)的紧急救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治范围
该项救治是民政部门规定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人员救助外的一项补充救治。救助范围是指民政部门收养或救助范围以外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人员,只适用于重症患者的紧急医疗救治,对于非紧急救治人员不属于此救治范围。符合民政部门救助对象的紧急医疗救助费用由民政救助部门支付,其他情形由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紧急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
二、救治原则
(一)坚持定点收治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吉林市中心医院、吉林市传染病医院、吉林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
(二)坚持及时救治原则。市急救中心120、公安局110要及时将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转运到定点医院,定点医院积极实施基本医疗和基本药物治疗,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三、工作程序
(一)市急救中心120、公安局110将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转运到定点医疗机构。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利用紧急医疗救治的绿色通道,对收治的病人要给予及时的医疗救治。非定点医疗机构确因病情需要收治的患者,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三)医疗机构要及时确定收治对象的身份并通知患者家属;无法确认患者身份时,通知公安部门、街道(社区)进行查找,确认患者身份。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设专人负责,建立相应的交接、登记、统计上报制度,并于24小时内将救治对象的基本情况上报市卫生局(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三无”人员救助对象报市民政局)。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为符合出院标准的救治对象办理出院手续,并通知患者本人及家属。对无家、无人管的出院患者通知民政部门进行安置。对符合出院标准拒不出院的患者,通知公安部门进行处置。
救治对象经医治无效死亡后,由医疗机构通知其家属、户籍所在地政府(或工作单位),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置。对无法确认身份的死亡患者,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手续,按无名尸体处理。对经救治的患传染病死亡的患者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部门职责
(一)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实施医疗救治,复核和确认是否符合救治条件。
(二)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民政部门收养或救助范围人员的确认工作,并会同街道负责安置符合出院条件的无家、无人管的救治对象。
(三)公安部门负责协助确认患者身份,查找患者所在单位、亲属,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
(四)财政部门负责救治对象紧急救治专项资金的拨付及审核工作。
(五)相关城区、开发区负责组织救治对象及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街道积极配合医疗、民政、公安等部门工作,协助调查、出具证明,并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做好工作。
五、经费
建立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紧急救治专项基金,以确保该人群得到紧急救治。
符合其它情形的费用通过自费、新农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渠道解决。
六、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吉林市紧急救治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金顺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宝辉 市政府副秘书长
聂景山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邵明宇 市卫生局副局长
邢忠良 市民政局副局长
运保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毛 晨 市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紧急救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及相关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邵明宇(兼),副主任:魏矛。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充分认识紧急救治确无能力支付费用患者对社会安全与稳定的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把此项救治工作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明确任务,加强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相应工作。要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网络体系,确保确无能力支付费用患者得到及时救助。
(三)建立通道,加强诊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不得推诿病人,给予适时诊治。各定点医院要严格把握救治对象范围和救治原则,对由于定点医院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等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