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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6-14506
分  类: 农业农村(畜牧) ; 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14日
标      题: 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市政发〔2016〕13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6-14506 分  类: 农业农村(畜牧) ; 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14日
标      题: 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市政发〔2016〕13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14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

投向农村建设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向农村,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投资筹资、捐款捐助、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在农村开发产业,兴办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社会福利、公共服务、文化旅游等事业,解决农村长期存在的资金短缺、人才不足、发展滞后问题,加强新农村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现代农业领域

(一)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发展综合效益型现代化大农业,为打响“长白山特色农产品加工基地、东北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集散地、中国粳稻贡米之乡”三张物产“新名片”注入资本和活力。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各类涉农资金、惠农政策优先向社会资本倾斜。

(二)支持社会资本发展甜粘玉米、果蔬、花卉等园艺特产业,优化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格局。鼓励建设反季棚膜蔬菜生产基地,提高冬春蔬菜生产能力。建设智能化、标准化特色产业园区,加强质量检测、冷库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标准园、省棚膜园区和市级园艺特产业等项目扶持资金。

(三)鼓励社会资本发展规模养殖业,通过国家和省市奖补、贴息等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扩大再生产能力。支持社会资本新建畜禽养殖、屠宰、销售全产业链的屠宰加工项目,可优先享受省、市畜牧业发展引导奖补资金以及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等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建立全程质量安全监控系统,实行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推进县域畜牧产业升级。

(四)支持社会资本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优先享受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及相关扶持政策;在评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达到市级标准的,优先晋升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级标准的,重点推荐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五)支持社会资本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提供农业公共服务。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科研新成果试验示范改良耕地土壤,提升有机质含量。投资建立农机装备制造企业,研制适合山区、半山区农业生产的农机具。鼓励社会资本与农业部门、科研单位联合共建,创新模式,在农业技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农机化服务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享受黑土地保护试点、农机补贴、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资金。

(六)支持社会资本发展生物质能源产业。研究利用农业生产废弃物生产颗粒燃料、有机肥料,探索结合农业生产、畜禽粪污处理等建设集中式沼气工程,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财税补贴、沼气池建设项目等相关政策资金扶持。

(七)允许社会资本参与组建专业化、特色化、集约化的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规范发展的示范社承担国家、省、市的有关涉农项目鼓励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基层供销社+专业合作社+农户+市场”的发展模式,带动更多的农户开展合作经营。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社会化服务。

(八)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规模租赁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农村土地、草原、林地、水面、湿地,兴办农场、牧场、渔场和非国有林场,纳入财政扶持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推行委托代理制,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兴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土地托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社会资本发展棚膜经济、林业和特产业,可享受省、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扶持政策。

(九)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并购、参股、加入等多种形式,积极投入现代种业的研发、生产和推广,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鼓励社会资本自主建立或股份改造种业研发机构,开展良种重大科研攻关;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建立种子生产基地,开展规模化制种。切实落实种子储备、制种保险、良种补贴、信贷优惠、税收优惠等支持措施,提高种业的育种能力,提升种业的种子市场占有率,培育经营规模较大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

(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建水利工程。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优先向社会资本开放。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和资金支持。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建农村医疗机构

(十一)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确保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十二)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在符合条件的规划区域举办医疗机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服务能力相适应。鼓励有资质的人员依法开办农村个体诊所。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农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合理布局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允许域外资本在我市农村举办健康养老、医学康复等特色专科医疗机构。鼓励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社会资本建立的农村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十三)落实农村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农村非公立医疗机构,免于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社会资本申办并准入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工商、税务、物价方面按照相关国家政策执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社会资本投入农村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十四)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农村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由相应卫生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管。

(十五)创建良好的农村非公立医疗机构学术环境和人才队伍建设条件。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提高农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医学领域的综合竞争力,寻求适应我市农村医疗市场健康需求的差异化发展目标。

三、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农村教育事业

(十六)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农村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建设培训、实训基地设施,特别是在教育资源相对短缺地区办学,重点发展农村民办学前教育,满足农村学前教育需求。解决农村民办幼儿园消防手续问题,针对乡镇、村屯幼儿园在办园基本达标的前提下,因园舍为村镇集体用地或民宅而不能取得消防手续,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基层公安消防部门对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在农村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作办学。支持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在农村投资兴建一批高起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鼓励农村民办学校组建教育集团,实行联合办学,形成和发挥品牌效应。

(十七)利用社会资本在农村新建、改建、扩建民办学校,依法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使用国有土地的,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以营利为目的的要实行有偿使用,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途径。

(十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托儿所、幼儿园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九)社会资本在农村兴办学校,校内教师在业务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职称评定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社会资本在农村兴办学校的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四、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农村养老服务

(二十)支持社会资本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建农村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重点为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

(二十一)将社会资本兴办农村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条件的,依法供地;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二十二)建立社会资本兴办公益性农村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制度。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农村养老机构新增床位享受省财政和市财政一次性建设补贴政策。鼓励农村养老机构收住困难老人和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按规定享受入住补贴政策。

(二十三)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投保责任险、养老意外险,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对社会资本开办的农村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

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商贸流通领域

(二十四)积极引导农产品流通领域社会资本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平价商店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的建设、改造。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区域性农产品产地市场和田头市场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和大型民营农产品流通企业向农产品生产领域和零售环节延伸经营链条,开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网络销售,对于电商企业从网络资源、平台建设、线上销售、与IDC(互联网数据中心)及云计算服务中心等方面合作创造对接条件并提供必要支持。支持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技术,对开展物联网技术的农产品企业予以优先资金支持

(二十五)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经营农村社区便民服务店、大众浴池、生活服务网络平台等满足大众需求的基础服务设施。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国家农产品流通和农村市场体系项目建设。

六、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乡村旅游产业

(二十六)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合理开发“农家乐”、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品,参与城市周边乡村休闲度假带建设,享受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专项资金和相关扶持政策。在评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企业方面,达到市级规模标准的可优先晋升市级星级企业,达到国家和省级规模标准的,重点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星级企业。支持社会资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利用乡村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依法采取多种形式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各类农业、林业、水利、湿地等乡村旅游资源以及其他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二十七)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乡村旅游道路、旅游停车场、游客中心、旅游厕所、旅游码头、游览索道以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可以享受与国有资本投资同等的收费减免政策。

七、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农村金融服务业

(二十八)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引导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参与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扩大规模,增资扩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村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优先批准在县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涉农担保公司,拓宽农企融资渠道。支持民间资本成立服务“三农”金融租赁公司,开展金融租赁业务。鼓励民间资本与金融机构合作搭建P2P、金融电商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线上、线下整合,扩大农村移动支付业务应用领域。鼓励民营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共赢。鼓励涉农担保公司与银行机构加强合作,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提升涉农信贷业务范围和水平。支持物权类融资服务公司加强与银行、保险机构合作,开展土地经营权、林权、水权、参地等涉农领域的物权收益保证贷款业务,全面盘活农村各类物权资产。

(二十九)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担保、股权基金等机构结成金融服务联盟,对产粮大县开展集成金融服务。鼓励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创业资本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向农村建设领域及农业相关企业,通过战略投资、股权融资、兼并重组、吸收合作等资本运作手段,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和涉农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涉农企业利用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多种融资工具实现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融资,引导和鼓励涉农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资产重组等,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三十)支持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与农机设备制造商加强业务合作,开展涉农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新的涉农险种,以现有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为基础,推进开展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保险试点,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切实提高保险保障“三农”的能力。

八、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

(三十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参与农业产业园区、都市农庄、郊野公园、农民创业园建设,可享受政府农业补贴、政策扶持、土地支持、金融服务等配套政策,享受建设项目永久自主冠名权。

(三十二)在有条件的县(市)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参与建设和经营农田水利、小流域治理、乡村水源建设、河塘整治、农村改水改厕等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农村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燃气设施、秸秆处理、停车场等准公益性项目。

(三十三)鼓励社会资本从事农村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网络文化等活动,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建设农村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开展送演出、送图书、送培训等活动,参与农村数字文化平台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开展农村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所用土地参照教育用地执行。

(三十四)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志愿者通过结对帮扶、捐资捐助和智力支持等多种方式,改善村容村貌,建设美丽乡村。通过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积极开展 “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热潮,鼓励社会资本投身广阔农村市场。

九、优化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的政策环境

(三十五)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农村投资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清理或修订带有所有制差别的政策规定,在项目核准、设立登记、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土地使用、规划选址、环评审批、设计审查、税费征收、供水供电、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人才引进等方面,不得对社会资本投资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三十六)完善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土地供应政策。在严格落实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同时,对社会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领域的项目用地,与国有企业享受相同的供地政策。严禁社会资本以投资农业为名圈田占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三十七)制定和落实社会资本投资的各种优惠政策。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落实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三十八)强化社会资本投资农村建设工作的政策落实。由吉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工作的综合调度、统筹推进、督促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工作职责,并制定各自的政策落实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确保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工作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