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6-14505
分  类: 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长吉图开发开放) ; 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05日
标      题: 关于促进温泉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发文字号: 吉市政发〔2016〕11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05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6-14505 分  类: 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长吉图开发开放) ; 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05日
标      题: 关于促进温泉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发文字号: 吉市政发〔2016〕11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05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温泉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吉市政发〔201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我市温泉资源优势,深入实施“一江一带”发展战略,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统一资源管理。统筹全市温泉资源勘探开发工作,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使用;遵循温泉带开发总体规划,推行准入管理,实施开发强度与资源储量相匹配的保护性开发,打造投资方向与资源特点相衔接的差异化发展格局。

  二、推进重点领域升级。优先支持温泉带内关键节点乡镇申报省级示范城镇,对示范镇内重大温泉开发项目,优先争取省级预留的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将产业联动作用强、集聚化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温泉综合开发区域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三、保障土地供给。将温泉产业带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区域内发展用地需求;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重大温泉开发项目倾斜,并切实用好增减挂钩政策,满足温泉带现实用地需求;对于实现资源集约利用、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重大产业项目,可以根据企业未来发展需要为其预留建设用地,并允许其按照核心业务发展需要实施相应规模的房地产配套;对于实施“温泉+”的非营利性开发项目,可享受划拨供地政策。

  四、加大资金扶持。对符合温泉产业带总体发展规划、前期手续齐备的重大产业项目,优先争取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及相关建设投资基金;整合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旅游专项资金、新农村专项资金等各类扶持资金,优先支持温泉产业综合开发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于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可以连续支持。

  五、拓宽融资渠道。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温泉产业带重大项目建设;对于重大温泉产业项目,市级融资平台给予增信支持;鼓励和支持温泉服务企业上市和挂牌融资。

  六、降低运营成本。温泉产业带内新办温泉服务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的温泉服务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对温泉开发企业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严格落实温泉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温泉养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液化天然气除外)、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

  七、提升配套能力。温泉产业带内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并优先安排实施;属地政府相应做好重大项目及温泉集聚区的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暖气、通天然气、平整土地等“七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对温泉带内上缴的土地出让收入,除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提资金外,全部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条件的重大公益性项目,按照“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可优先列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范畴。

  八、加强信息公开。适时发布温泉产业发展投资纲要,及时公开温泉产业带内温泉储量、分布、特点等资源基本信息,公布温泉产业布局、准入条件等投资信息,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温泉开发领域,通过建立有序竞争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进一步提高我市温泉产业发展层级。

  九、促进温泉消费。将温泉养生、保健、康复、理疗等服务范畴纳入医保体系;鼓励温泉产业将地域特色、文化元素融合运用,对重大温泉产业项目按照项目方式给予投资补助,对整体规划下具有地方特色的温泉产业经营业户给予补贴;鼓励加强温泉配套景观建设,积极打造温泉与自然、人文协调共生的生态环境。

  十、规范服务标准。支持温泉企业从水资源利用、功能区域与服务、安全卫生以及服务质量监测与持续改进等方面实施标准化建设,争创国家标准化建设试点。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试点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运营补贴。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