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林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4日
吉林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3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大气污染问题,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大气污染治理成效,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细颗粒物(PM2.5)浓度年均值达到47微克/立方米以下,重污染天气达到7天以下;到2019年,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92天以上,提前一年达到目标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燃煤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要求,限制煤炭消费总量,逐年减少煤炭使用量,逐步降低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2017年底前,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
2.改善能源结构。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大力推广天然气、电、太阳能、生物质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实施“气化吉林”为契机,加快推进长输管道、储气库、城市管网、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CNG/LNG)场站建设。2020年底前,力争实现吉林市及县级以上城市天然气输气利用率达到100%,吉林市城际管网与天然气主干网实现贯通,全市天然气气化率达到80%。
3.加强煤炭清洁利用。2017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市的清洁煤供应体系,提高煤炭洗选比例,保证清洁煤炭供应。建立清洁煤炭管理信息系统,对供应、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实行动态监管。2016年底前,建成集中规范的清洁煤炭交易市场、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按照“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的方式布设型煤加工销售网点,切实减轻城市城乡结合部原煤散烧污染。
4.加快劣质煤炭退出市场。定期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检查行动,取缔劣质散煤经营摊点,严查所有运煤车辆,严格查处劣质煤在本市的销售和使用。2017年底前,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劣质煤炭,确保劣质煤炭全部退出市场。
(二)加强工业污染治理。
1.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结合“三去一降一补”要求,全面清理吉林市建成区内的钢铁、铁合金、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对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规模小的工业企业,按期予以关停淘汰。
2.推动企业“退城入园”。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调整城市产业结构,推动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实现转型升级,制定建成区化工、有色金属、水泥等重污染行业搬迁改造计划并明确完成时限,实施“退城入园”。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
3.加强工业企业烟气达标改造。对工业企业烟气达标排放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实施限期达标改造,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治理。2016年底前,我市工业企业烟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5%。
(三)加强煤烟型污染治理。
1.实施燃煤小锅炉撤并改造。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锅炉房,工业园区内要建设集中热源,提高城市热网覆盖率,全部淘汰热网覆盖范围内现有分散式燃煤锅炉。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步伐。2016年底前,完成吉林市建成区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2020年底前,各县级城市建成区内全部完成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2.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启动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我市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完成改造任务。按照“绿色调度”原则,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适当增加发电小时数。
(四)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治理。
1.严格建筑扬尘治理。严格实施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全面实现施工现场全围挡、产生扬尘的工地物料全覆盖、施工现场路面全硬化、进出车辆全冲洗、密目网全包围、渣土运输车辆全封闭。建立施工工地扬尘管控“黑名单”制度,对不达标的施工工地一律停工整顿,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施工资格。鼓励和支持施工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
2.严格道路扬尘管控。建立城市建成区主要街路保洁清单,实行道路清洁包保责任制,对主要街路全部实施机械化洗扫洒水作业。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及时修复破损路面,缩短裸露时间,有效防止扬尘污染。2017年底前,我市主要街路机械化作业率要达到100%,2020年底前,实现县级城市主要街路全覆盖。
3.严格裸露地面扬尘管控。推进城市道路两侧、单位及居住区绿化硬化建设,加快公园绿地、广场绿地、休闲绿地建设,加快城市生态廊道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和硬化面积。加强城市周边区域生态修复,对城市周边各类矿区进行生态治理,恢复植被、防风固沙,降低土壤扬尘。2020年底前,我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裸露地面。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
1.强制淘汰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严格执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行限制通行的通告》(吉市政字〔2014〕7号)和《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吉林市公安局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吉林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函》(吉市环发〔2016〕37)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黄标车”限制通行范围。从2017年起,我市建成区内道路和桥梁全部禁止“黄标车”通行。严格执行省里“黄标车”提前报废经济补偿政策规定,2016年底前,力争完成2.37万辆“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任务。
2.严格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加快机动车环保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稳定运行,并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强化机动车尾气检测,全市机动车环检率达到80%以上。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全面实施机动车路检,严禁未经环保检验和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3.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2016年-2019年,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分别达到20%、25%、30%和35%。在公共交通及服务领域实施新能源汽车改造,对运行时间长、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公交车、出租车及环卫、物流、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车辆实施油改气、油改电,鼓励和支持私家车“双燃料”改造。
4.加快推进油品升级。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的行为,全面保障油品质量。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六)加强农业污染治理。
1.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建立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总责、乡(镇)政府具体实施、村屯责任到人的秸秆禁烧责任制。在秸秆露天焚烧高发时段,组织开展“秸秆禁烧月”,强化秸秆禁烧督查巡查,完善预警通报机制,加大考核问责力度。
2.推广秸秆机收捡拾打捆。突出国道、高速公路两侧、铁路沿线、机场、城市周边等重点区域,制定秸秆机收捡拾打捆作业计划,建立秸秆机收捡拾打捆为重点的“收、储、运”体系。2016年,在永吉县、磐石市、蛟河市、舒兰市等4个重点县(市)开展试点,并逐步在全市进行推广。2020年,实现全市秸秆机收捡拾打捆全覆盖。
3.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深入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6〕25号),积极推进秸秆资源多途径、多层次利用。2016年,全市新增秸秆综合利用能力100万吨。其中:永吉县12万吨,磐石市15万吨,桦甸市16万吨,蛟河市18万吨,舒兰市19万吨,吉林市4个区共20万吨。到2020年,全市生物质能源化年利用量达到435万吨,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85%。
(七)加强社会生活污染治理。
1.推进“禁燃区”和“无烟区”建设。严格“禁燃区”环境管理规定,取缔“禁燃区”内燃煤锅炉,加大“禁燃区”内煤炭销售和使用的查处力度。鼓励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创建“无烟区”,严查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烧纸祭祀、燃放烟花爆竹等“明火冒烟”行为。
2.加强餐饮油烟综合整治。加大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力度,组织“万户净烟”行动,使用燃煤、木材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炉灶要改用清洁燃料,餐饮服务场所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2017年底前,市区全面完成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治理任务。
(八)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地方实际,对现行预案的启动条件和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修订完善,制定高标准预警应急响应措施。探索降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充分发挥应急响应“削峰降频”作用。
2.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建立日常会商、应急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建设,提升预警预报准确度,及时预警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3.严格落实应急管控措施。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根据地区特点明确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具体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采取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禁行、建筑工地停止施工、主要街路洒水抑尘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工作责任
(一)吉林市政府是本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市政府对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将清洁空气行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研究推进落实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政府分管负责人要定期对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将本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具体行业部门,指导部门有针对性地制订具体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全程跟踪调度。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整体改善。
(二)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对县(市)区实行空气质量监测考核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要统一部署、集中施治,调动各方面力量落实本计划确定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建立县(市)区、街道、社区三级工作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基层环保机构,建立社区(村屯)生态环境监督员队伍,实施网格化监管,明确监督检查责任,加强对大气污染源日常排污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计划各项措施全面有效落实。
(三)各相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计划的目标任务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定期调度、监督检查,破解工作难题。各级环保部门要统筹协调清洁空气行动,负责组织推进工业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燃煤小锅炉淘汰,指导实施秸秆禁烧监管、秸秆机收捡拾打捆等工作措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安排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推动实施企业退城入园、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气化吉林”、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措施。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落实重污染企业关停、工业减排及错峰生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工作措施。各级公安部门、商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环保部门密切配合,指导实施“黄标车”淘汰、机动车路检,以及制定落实限行、禁行政策等工作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清洁空气行动的资金支持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政公用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落实供热锅炉并网改造、扬尘控制等工作措施。各级农业部门要配合实施秸秆禁烧监管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措施。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指导煤炭洗选工作,各级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清洁煤炭供应、劣质煤炭退出市场工作。各级能源部门要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指导和督促燃煤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各级气象部门、环保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
(四)排污单位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责任主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要严格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排放总量指标,按规定排放污染物,并依法按时足额纳排污费,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无证排污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排污单位要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技术、设备,使用低耗高效的污染物防治设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要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行,加强企业自行监测人员的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如实向社会公开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联防联控。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行联合会商、联合响应、联合治理、联合执法,严格落实省市联动长吉平三城共治大气污染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着重解决重污染天气频发问题,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取得标志性成果。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有效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向大气污染防治适当倾斜,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信贷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拓展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融资和租赁业务。
(三)完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探索建立供热企业洁净煤及清洁能源替代、电采暖供热、秸秆机收捡拾打捆、“黄标车”淘汰、重污染天气公交车免费乘车等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强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管理,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平台,每月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实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排放限值或排放量高于总量指标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强化属地管理,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快培育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建立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探索推广环境保护“领跑者”、环境信用评价、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赔偿等管理制度,将排污单位环境守信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在政策扶持以及企业信用等级方面予以鼓励或惩戒。加强舆论宣传,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五)严格激励约束。本计划落实情况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督查工作的重点,每两年对各地进行一次督查。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本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开发布考核结果,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未完成年度指标的地方政府和未落实重点任务的行业部门,将公开约谈主要负责人;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将实施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吉林市2016-2020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附件
吉林市2016-2020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项目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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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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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优良天数(天)
|
240
|
255
|
270
|
282
|
292
|
292
|
重污染天数(天)
|
26
|
21
|
18
|
13
|
10
|
7
|
细颗粒物(PM2.5)
浓度年均值(微克/立方米)
|
59
|
56
|
54
|
52
|
50
|
47
|
注:2016-2020年度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目标为最低限值;细颗粒物(PM2.5)浓度年均值和重污染天数控制目标为最高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