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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4-12104
分  类: 民政 ; 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市政发〔2014〕7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9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4-12104 分  类: 民政 ; 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市政发〔2014〕7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9月15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切实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吉政发20142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为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功能定位,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我市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和人格尊严的重要举措;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确保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有效手段,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解决困难,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特困群体救助工程。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特困群体救助工作的意见》(吉发201412号),以实施特困群体救助工程为载体,努力构建“8+1”社会救助体系(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与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8+1”救助体系)。进一步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改进服务方式,强化政策保障措施,全面建立健全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的同步调整机制,有效保障和改善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更加公平、可持续地解决特困群众在基本生活、住房、医疗、教育、就业、法律服务以及残疾人康复服务等方面的困难。

(二)进一步整合救助资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完善相关措施,逐步解决部门之间和民政部门内部的救助“碎片化”问题,使社会救助各项制度在目标、政策、对象、程序、措施上相互衔接,切实加强救助资源整合,实现纵向政策互联,横向功能互补,形成“一体化”救助合力。对急难救助问题,要挖掘、整合各项救助制度内容,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同一类救助项目,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避免各自为政,保证既不重复救助又应保尽保发挥有限救助资源的最大效益。

(三)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推进,提高效率,形成合力。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迅速建立起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任务,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知民情、晓民意、掌握困难群众所想所盼所求”的基础性作用,实现政府管理服务与基层自治组织自我管理服务的有序衔接和良性互动。

(四)健全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办发20113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民政部门要重点研究制定救助对象认定标准体系,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分别制定查询核对车船、房产、保险、存款、证券、税务、公积金等信息的具体办法,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查询流程,相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全力配合。在市社会救助事业局加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牌子,负责市区核对工作。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在全市实行统一规范的电子比对,实现信息化核对、网络化管理、资源共享,确保信息核对规范运行,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准确率。

(五)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社会救助服务大厅或政府综合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平台,统一受理和转办(介)救助申请,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县级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同办理机制,制定转办(介)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落实部门责任,实现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申请。要加快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实行救助政策、救助实施、救助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室设置社会救助专门服务窗口,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和驻村(居)干部的作用,动员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及时发现困难对象,并帮助他们依法申请、及时受助。

(六)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完善各项救助制度衔接机制,以《办法》确定的各项救助制度为基础,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制定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低保标准相衔接的临时救助标准。坚持量入为出、稳妥可控、严格管理和审慎推进的原则,在重点做好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而导致的临时性家庭困难救助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大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的急难事项救助力度,明确“救急难”的范围、事项和标准,落实“救急难”资金,规范救助急难流程,妥善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地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要根据救助类型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增强救助时效,对一些情况实行后置审批的,要做好备案和公示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责任落实,确保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要健全发现报告机制,以城乡社区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服务机构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主动发现、及时救助,第一时间采取帮扶、疏导和干预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

(七)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实施财政补贴、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和渠道,及时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积极开展购买社会服务试点工作,积极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广泛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社会捐赠和结对帮扶等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风尚。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充分发挥各级慈善机构的作用。积极推进“扶贫超市”、“慈善超市”建设,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尚未建立的地区要结合实际开展试点、逐步推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职能,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符合自身特点、形式灵活多样的社会救助活动,努力构建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社会救助的良好局面。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部署。要统筹规划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的职责。发改、人社、统计、财政、卫生、教育、建设、农林、公安、司法、物价、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完善机构队伍。按照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队伍建设,积极通过编制调剂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尽快充实力量,做到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数量匹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增强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亲民、爱民、为民”意识,健全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式,实现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集约化、便民化。同时,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社会救助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健全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将社会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足额到位,为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支撑。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救助方式,防止救助资金多头募集、分散投入和重复使用,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和监督力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管理机制,依法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行政和社会监督。要加强纪检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落实政策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渎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以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落到实处,进而推动社会救助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