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珲春至乌兰浩特高速公路吉林至机场段
改扩建工程境内段建设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划定等相关事宜的通告
《珲春至乌兰浩特高速公路吉林至机场段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吉林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吉发改审批〔2016〕36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土地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吉林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公路建设用地、建筑控制区划定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公路线路经过区域:高新北区前烟达木沟村、高家窝棚村、赵家油坊村;船营区越山镇南三道村、搜登站镇搜登河村、林家桥村、下洼子村、鲜兴村、纪家村、搜登站村、林家屯村;昌邑区桦皮厂镇董家屯村、苏登河村、祖家岭村、幸福村、平胜村、前贾家窝棚村、平安村。
二、公路建设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公路用地及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三十米。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不少于五十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距离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种畜禽场应距离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三、公路建设用地、建筑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改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已经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尚未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应立即停止建设,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后续事宜。
四、本通告发布后,在公路建设用地、建筑控制区内抢栽抢种树木、经济作物或者抢建附着物(包括水井、墓地等)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在项目建设征地时不予补偿。
五、本通告实施后,有关部门不得变更公路建设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性质,不得再核发营业执照,违反规定办理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