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国道珲乌公路(G302)吉林
至饮马河段建设用地、建筑控制区划定
及相关事宜的通告
国道珲乌公路(G302)吉林至饮马河段工程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吉林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公路建设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路线路经过区域:65331部队家属住宅区,船营区欢喜乡欢喜村、新林村、铜匠村,大绥河镇太平岭村、小绥河村、大绥河村、永新村,吉林市果树场,搜登站镇五里桥子村、鲜兴村、三合村、刘家屯村、长桥子村;永吉县一拉溪镇贾河子村、文玉村、土门子村、二道岭子村、莲安村,岔路河镇火石山村、姜家村、恒成号村、八里村,万昌镇莲花村。
二、公路建设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国道珲乌公路(G302)吉林至饮马河段中心线两侧各六十米。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不少于五十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公路中心线两侧向外一百五十米、中型以上公路桥梁中心线向外周围二百五十米,公路隧道中心线上方和向外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改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抢栽抢种树木及其它作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已经获得建设用地许可尚未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应立即停止建设,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后续事宜。
四、本通告发布后,在控制区内抢栽抢种树木、经济作物等或者抢建附着物(包括水井、墓地等)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在项目建设征地时不予补偿。
五、本通告施行后,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办理控制区内的土地及房屋交易审批,不得再核发营业执照;违反规定办理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