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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6-14499
分  类: 其他 ; 通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年03月10日
标      题: 关于禁止在松花湖湖面区违法耕种的通告
发文字号: 通告〔2016〕3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3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6-14499 分  类: 其他 ; 通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年03月10日
标      题: 关于禁止在松花湖湖面区违法耕种的通告
发文字号: 通告〔2016〕3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3月10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松花湖湖面区违法耕种的通告

 

为加强松花湖水源地保护,纠正侵占松花湖湖面区的违法耕种行为,依据《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松花湖湖面区为松花湖正常蓄水位线及连接该湖的松花江段最高水痕线内的区域。

二、松花湖管理部门在松花湖相应区域设立湖面区界线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界线标志的湖面区内进行违法耕种。

三、在松花湖湖面区进行违法耕种的,由当事人恢复原状,并按照《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或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432-66078911

五、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