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市劣质煤炭退出市场
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吉林市劣质煤炭退出市场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1日
吉林市劣质煤炭退出市场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3号)和《省市联动“长吉平”三市共治大气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有效控制劣质煤使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绿色发展,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统一部署,推进劣质散煤输入整治,加强煤炭市场管控,按照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散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监管,强化部门联动执法,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炭违法行为,实现煤炭质量明显好转,劣质煤全面退出市场。
二、主要任务
堵住劣质煤的进入、流通、使用,严把“入口关”“抽检关”“执法关”三个关口。
(一)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控制劣质煤生产。
加快推进生产原煤洗选率,严格控制劣质煤开发生产。加强我市产煤区生产煤炭的分级管理。生产加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销货台账、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和商品煤质量档案;对供应的工业和民用散煤,签订煤炭供销合同,标明供货数量和硫、灰份、挥发份指标含量,标明使用范围、销售对象。
(二)严格运输环节管理,严控不合格散煤输入。
严格按《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委令第16号)规定,规范运输企业运输和用煤单位自用运输行为。依托进市的主要高速公路、国省道交管执法站或主要干线公路的交通运输部门治超站,增设运输散煤质量检查项目,对运煤车辆实施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散煤销售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依法控制散煤经营企业数量,凡不符合散煤经营网点布局规划、相关许可手续和法定经营条件的,一律不批准设立。对无照经营煤炭的网点依法取缔。规范开展流通环节散煤质量抽检工作,对经抽检发现经营不合格散煤的行为依法处罚;对连续发现经营不合格散煤的加大抽检频次,依法从重处罚。统一组织建立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运销不合格散煤的行为。
(四)严格燃煤使用单位监管,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建立燃煤企业监管台账,实施日常巡查、重点核查,落实煤质抽检覆盖率目标要求。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散煤质量监管力度,督促燃煤使用单位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进销货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对内部无管控措施,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散煤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推进阶段(2018年7月20日—2018年10月31日)。
各县(市)区和各相关部门,按照“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措施更实、责任更明确”的要求,依据本方案量化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完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针对夏秋储煤、冬春燃煤等不同时段特点,细化工作重点和阶段措施。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11月1日—2019年4月30日)。
各县(市)区和各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工作。全方位建立散煤质量检查机制,开展煤质检查工作。较大煤炭使用和经营单位要配备检验设备,并能正常开展检验。同时,要全力推进煤炭管控各项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9年5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各部门认真总结开展劣质散煤管控工作经验和教训,针对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完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着力解决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难点问题,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完善散煤管控各项制度措施,在此基础上强力推进劣质散煤管控工作,全面提升全市煤质管控水平。
四、组织领导
成立吉林市劣质煤炭退出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市该项工作的开展。
组 长:盖东平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杨立民 市旅发委副主任
于仲秋 市环保局局长
李建华 市发改委主任
李 勇 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刘照宇 市发改委副主任
高闻序 市商务局副局长
康 壮 市工商局副局长
鞠剑锋 市安监局副局长
陈 琪 市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和市商务局,由市发改委副主任刘照宇和市商务局副局长高闻序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劣质煤炭退出市场日常领导小组工作。
五、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合理推进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检验检测,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常态化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推进能源结构转型。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建立清洁煤炭供应体系和劣质煤炭退出的计划和方案。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严格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流通领域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和在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开展加工、制作煤炭产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对达不到煤炭产品质量要求的依法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相关部门。要配合煤炭生产、销售监管部门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测。加强对依法设立的煤炭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
市安监局负责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积极推进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化解工作,监督煤矿企业建设煤炭洗选配套设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市劣质煤炭退出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能,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统筹推进全市劣质散煤管控工作;要细化职责分工,形成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质量抽检和处置劣质散煤等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据实测算并确定需求金额,市财政予以统筹保障。
(二)强化属地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完善监管机制,细化责任目标,落实责任单位,实现散煤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三)加强协调调度。
实行定期调度,将“真、实、快”要求落实到工作的每个环节,动真格、实措施、快行动。牵头单位定期对专项行动进行协调调度,分析形势趋势,研究解决问题,明确目标方向。实行月报告和季通报制度,对检查调度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劣质煤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
(四)加强联合执法。
建立环保、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对以直送方式流动销售散煤的,运销不合格散煤的进行监督检查,对销售劣质散煤的依法严格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平面广告、网络等媒体优势,大力宣传劣质煤炭市场管控的意义和成果,提升公众环保意识,畅通“12315”“12365”“12369”等举报渠道,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煤炭生产、销售、使用工作,引导、鼓励和动员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