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生育保险工作安排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提高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的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我市实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意见。
一、市级统筹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以统一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标准,逐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完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制,加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为目标任务。
二、市级统筹基本原则
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定额调剂;坚持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方式的统筹管理原则。
三、市级统筹主要内容
1.统一全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4%,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7%。
2.统一全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按吉市政办发[2005]45号、吉市政函[2007]202号、吉市政办发〔2008〕18号文件执行。
3.统一全市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方式。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隶属关系不变。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不受原参保地域(市、县、区)限制,在全市范围内自行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行网络结算。职工领取生育保险津贴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手续。统一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程序,完善管理办法,全面提高生育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建立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
1.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市级统筹调剂金上缴标准为:市、县(市)区按当年生育保险费征缴计划的10%提取并上缴,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
2.调剂金的调剂原则。一是有条件调剂原则,即先缴后调,不缴不调;二是有限度调剂原则,即对参保覆盖率和基金收缴率均达到规定标准但收支仍有缺口的,缺口由市级调剂金解决,调剂最高额度不超过上缴额度的2倍。
3.调剂金的使用。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区当年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按照先将市、县(市)区历年累计结余基金用完后,再由市调剂金予以调剂。调剂程序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调剂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经审批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基金调剂支付程序进行调剂。
五、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这一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2.明确部门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市级统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对经办业务的检查指导,各经办机构要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核算,并按时足额支付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积极改进和完善费用支付办法,努力探索更加符合我市实际的生育保障管理机制。
本意见从2010年1月1日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