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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7-14453
分  类: 交通运输 ; 通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11日
标      题: 关于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九台至双阳段岔路河连接线建筑控制区划定等相关事宜的通告
发文字号: 通告〔2017〕2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7-14453 分  类: 交通运输 ; 通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11日
标      题: 关于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九台至双阳段岔路河连接线建筑控制区划定等相关事宜的通告
发文字号: 通告〔2017〕2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11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九台至双阳段岔路河连接线建筑控制区划定等相关事宜的通告

 

为推进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土地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吉林省公路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九台至双阳段岔路河连接线建筑控制区划定等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路线路经过区域:中新食品区管委会岔路河镇莲安村、姜家村、恒成号村。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公路用地及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二十米。

三、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不少于五十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四、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距离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五百米以上,种畜禽场应距离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一千米以上。

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经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尚未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应立即停止建设,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后续事宜。

七、本通告发布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抢栽抢种树木、经济作物或者抢建附着物(包括水井、墓地等)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在项目建设征地时不予补偿。

八、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再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建设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