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吉林市城区职工供热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自2006-2007年供热期起,将供热费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由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费。现将城区职工供热费补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费补贴对象为在吉林市城区的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或企业)等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职工工资中已经含供热费的除外)。
二、职工供热费补贴资金按财政负担或企业负担等原渠道解决。
三、供热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一)职工月供热费补贴额(元)=供热价格(元/平方米)×职工供热面积控制标准(平方米)×75%÷12(月)。
(二)离休人员按供热面积控制标准相应供热费金额85%补贴,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
(三)热价标准按市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四)供热费补贴发放对象的住房面积标准。
1.正市级150平方米,副市级140平方米,局级(正局、副局)110平方米,处级(处长、处级员)90平方米,科级(副处长、正科、副科、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80平方米,科员及一般职工60平方米。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级110平方米,副教授级90平方米,讲师级80平方米,助教及技术员级60平方米。
3.企业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供热面积控制标准,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的补贴额。
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供热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五、改制破产前退休、改制破产后无归属、未领取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且在社保公司领取养老金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供热费面积控制标准为60平方米,补贴由相关部门审核、社保公司发放。
六、困难户、低保户中享受供热费减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
减免,供热费补贴和供热费减免不兼得。
七、职工按标准取得的供热费补贴,依据有关规定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供热费依照《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解决。
九、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市政函〔2007〕7号)同时废止。
十、本通知由吉林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