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完善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医疗保险异地结算,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降低城镇职工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乙类药品及乙类诊疗项目(含高精尖诊疗项目和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提高报销比例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发生的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乙类药品费用及乙类诊疗项目(含高精尖诊疗项目和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用由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先行负担10%后,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
二、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普通床位费个人自付比例,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将普通病房床位费个人负担40%调整为: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
三、进一步减轻城镇职工负担,调整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将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1万元提高到30万元。
四、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疾病、特殊疾病和重大疾病门诊统筹起付线标准,调整报销比例
将城镇职工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特殊疾病和重大疾病起付线标准(不分医院等级)统一在原来规定70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800元。职工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慢性疾病、特殊疾病和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甲类药品及普通诊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乙类药品费用及乙类诊疗项目(含高精尖诊疗项目和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用由个人先行负担10%后,统筹基金支付80%。
五、调整城镇职工住院起付线标准
正常参保的城镇职工年度内初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三级医院由700元调整到1100元,二级医院由600元调整到800元,一级医院由500元调整到4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三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以后为900元。二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以后为600元。一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以后为200元。
六、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