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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7-14451
分  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0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函〔2017〕5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7-14451 分  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0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函〔2017〕5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02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吉林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

 

 

 

 

 

 

吉林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

 

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住建部《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建办督函〔20171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扬尘治理主要措施

(一)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

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城区、开发区)

(二)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城区、开发区、市交警支队、市城管执法局)

(三)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城区、开发区)

(四)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责任单位:各城区、开发区)

(五)市政道路施工。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各城区、开发区)

(六)空置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责任单位:市建委)

二、   工作分工

    市建委负责监督在建施工现场(未事权下放项目)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各城区、开发区按属地负责原则监督工业项目、乡镇建设项目、既有建筑维修改造、装饰装修及拆除工程项目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市国土局负责监督土地收储未摘牌项目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市交警支队、市执法局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城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加强领导。健全长效机制,要逐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

    (二)强化监管执法。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    

(三)开展宣传工作。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施工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县(市)政府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