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
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吉林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吉林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148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吉林市社会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我市实际,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制订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一、发放范围
凡具有吉林市户籍,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老年人和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80周岁至8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元高龄津贴(已经享受分类施保待遇的,在每月分类施保金基础上再加发50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高龄津贴。
三、发放办法
80周岁至8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老年人和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均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负责发放。高龄津贴要通过金融机构采用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四、计发时间
高龄津贴初次发放从2010年9月1日起计发。正常运行后,自批准申请的次月起按照对应标准计发高龄津贴。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申请超过一年的,从提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高龄津贴。
五、资金来源
(一)各县(市)按照吉政办明电[2010]148号文件执行。
(二)吉林市城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80周岁至8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高龄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财政预算增加的低保资金中解决;90周岁及以上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各负担50%。
上述所需资金均列入财政年度预算。高龄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六、申办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需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领取《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张),以及本人在审批机关指定银行开设的储蓄存折(卡)账号复印件,并填写《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80周岁至89周岁的申请人还须同时提供低保证明材料。
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本人的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份)。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二)调查核实。社区(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申请后,要入户调查核实,并采取适当形式公示7日,征求群众意见,签署核实意见,将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社区(村)居委会提交材料后,要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脑,建立街道、乡(镇)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将《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高龄津贴汇总表》及电子版上报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老龄办审批。
(四)审批备案。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老龄办应当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审定后,应在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老龄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村)居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七、变更处置
(一)户籍迁移的情况处置。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户籍跨县(市)区、开发区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老龄办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
(二)非户籍地居住的情况处置。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长期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三)失去联系的情况处置。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离开户籍地后没有音讯之日起满3个月的,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高龄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津贴,重新申请核准后,从停止发放津贴的次月补发津贴。
(四)丧失享受条件的情况处置。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因死亡、音讯全无、户籍迁出本市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的次月起停止高龄津贴发放。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将实情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于其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若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津贴由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老龄办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监督管理
(一)资格认证制度。由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老龄办、公安部门对申请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进行资格认证。户籍有异议的,由公安派出所核实,县(市)区、开发区公安分局出具相关证明后生效。
(二)动态管理制度。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老龄办要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情况要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书面上报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老龄办。抽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老龄办予以纠正,并将情况进行公示。
(三)群众监督制度。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老龄办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反映情况属实的应由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老龄办予以纠正。
(四)审计监督制度。市、县(市)区及开发区两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高龄津贴保障金的使用情况,确保高龄津贴资金专款专用。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财政局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市审计局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相关部门要制订财务、会计管理细则,加强对从事高龄津贴审批、发放工作的人员管理,对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高龄津贴资金损失的,要依法处理。
附件:1.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2.高龄津贴汇总表
附件1 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户籍地: 县(市)区 乡(镇)街 社区(村)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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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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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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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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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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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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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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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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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折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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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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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非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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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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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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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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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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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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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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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与老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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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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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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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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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 代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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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
地社区
(村)
居委会
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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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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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社 区
(村)
居委会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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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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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街道乡(镇)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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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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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或老龄办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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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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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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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须附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银行存折、低保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附本人的委托证明、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村)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3、存折帐号是指申请人在吉林银行开设的存折帐号。
4、本表一式三份:社区(村)、乡(镇)街、区民政或老龄部门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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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高龄津贴汇总表
户籍地: 县(市)区 乡(镇)街 社区(村) 编号: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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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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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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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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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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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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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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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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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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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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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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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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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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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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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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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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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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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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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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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