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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20-15507
分  类: 交通运输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20〕2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20-15507 分  类: 交通运输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20〕2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01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吉林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2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部署,加快建立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贫困地区重点自然村(100户以上自然村)全部通硬化路;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的“路长制”覆盖率达到100%,爱路护路乡(村)规民约制定率达到100%;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同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比例达到100%;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优、良、中等路总比例不低于80%,基本完成县乡道安全隐患治理;全市建制村通客车率保持100%,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络建设初见成效,基本实现建制村直接通邮。

  到2022年,农村公路管理法规体系基本健全,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基本建立,市辖区和乡级专门管理机构设置率达到100%,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落实率达到100%;形成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各级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投入保障格局;农村公路向进村入户延伸,自然村通硬化路率达到9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不低于5%;全市建制村通客车率保持100%,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通过邮政、快递渠道基本实现建制村电商配送服务全覆盖。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全市至少创建一个省级示范县,每个乡镇都有“美丽农村路”。

  到2025年,基本建立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形成农村公路网络,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全部通硬化路,具备条件的乡镇都有产业路或旅游路,农村公路耐久性、抗灾能力得到显著增强,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等级公路比例达到95%,各县(市)区农村公路优、良、中等路总比例达到85%以上;全市建制村通客车率保持100%,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基本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权责清单,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

  1.各县(市)区政府应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主体责任,具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任务、县域农村公路的全面管理。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辖区实际的“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统一规范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职能,完善县级管理机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和建制村管理议事机制,组织制定相关部门、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农村公路工作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已出台的《吉林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建立覆盖县(市)区、乡(镇)、村的“路长制”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落实乡级专职工作人员,通过一系列措施,构建起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路长制管理模式,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

  2.各县(市)区政府要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镇村责任和发挥群众积极性,按照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乡镇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障机制,明确分管负责同志、责任部门和专职人员,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相关制度,建立稳定且增长的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3.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推广将日常养护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酬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

  (二)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1.落实养护工程资金。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县级为主进行筹集,市政府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采取“先建后补、先修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一定比例的养护工程资金用于奖补。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多元筹资和资金统筹,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相关资金向农村公路旧路改造倾斜,采取无偿提供料场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大中修和日常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出让资源开发权、公路冠名权、广告权,将农村公路与其他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

  2.落实日常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养护属于各县(市)区级事权,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筹集主体是县级政府。资金原则上由各县(市)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市级财政可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各县(市)区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得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的标准安排小修保养资金。鉴于省按照各县(市)区实际投入的30%给予奖补,市级财政可按照各城区、开发区实际投入的20%给予奖补;外县(市)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酌情给予奖补。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将相关税收返还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3.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对各县(市)区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评估和奖补机制,结合实际,将评估结果与市级补助资金等相关投资挂钩,对各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县两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各县(市)区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也要纳入监督范围。市、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1.加快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协同推进工作机制。进一步夯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形成省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市级交通运输部门督导、县级具体组织和监管的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格局。

  (1)严格落实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法规政策,加快提升农村公路技术质量和安全服务保障能力。必须落实“七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六方质量责任终身制。公路安全和排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

  (2)坚持绿色发展,大力开展“美丽农村路”建设,打造“畅、安、舒、美”出行环境。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将自然生态、风土人情、传统文化融入农村公路,持续推进“路田分离”“路宅分离”。

  2.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智慧监管工作机制。坚持智慧发展,加强5G、北斗、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及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应用,实现全要素管理数字化、业务管理智能化、行业监管信息化。升级农村公路管理指挥平台,在我市市级已建立的统一平台基础上,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本地区终端,全面应用手机APP。加快普及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信息化、市场监管和统计监测信息化、绩效管理和考核评估信息化、信用信息评价信息化。加快推进农村公路沿线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重要桥隧设置安全监控感知设施,推进公路信息化和公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3.加快实现路产路权保护。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乡镇政府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推行县级统一执法、乡村协助执法模式,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林业草原、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应积极协助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落实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职责,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

  4.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农村公路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强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要求,各有关部门自筹资金进行农村公路建设的,都必须按照公路工程建设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项程序必须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方位管理,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必须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资金拨付。

  5.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各县(市)区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通过招标约定、签订长期合同等市场化的手段,引导专业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专业化、机械化水平。

  (1)建立健全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形式。对交通专业性强的工作,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公路专业化队伍进行养护;对专业性不强的工作,可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非公路专业队伍养护,或者采取“分段承包、定额包干”方式组织沿线群众进行养护。在安排公路养护用工时,要充分考虑就近安排贫困群众、国有林场待岗职工从事养护工作,增加群众收入。

  (2)保障硬化路路况水平。全面落实路况巡查和桥梁养管“十项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修补完善。积极推行预防性养护措施,避免小病害变成大病害、小投入变为大投入,达到“低投入、高效能”的养护效果,对路况较差路段要及时安排养护工程。

  (3)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加快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6.加快完善农村公路运营深度融合发展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紧扣发展战略和空间布局,推进“农村公路+产业”融合发展,构建农村公路与特色产业、乡村旅游、乡村物流等产业多元融合发展格局。鼓励乡镇客运站向综合运输服务站转型,主动加强与现有物流、快递等企业对接合作,整合邮政快递、供销、农业、交通运输等农村物流资源,推动乡村客货统筹、运邮协同、物流配送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市级保障。市政府加强统筹和指导监督,负责推动县(市)区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任务。负责推动县(市)区贯彻落实“路长制”并建立健全路长管理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推动县(市)区落实乡级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市级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的补助政策、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市级补助资金;加强农村公路督导检查,推动“四好农村路”统筹协调发展;加强信用考核评价,对县(市)区政府实施绩效管理,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县、“美丽农村路”创建工作。

  (二)强化试点示范。市级、县(市)区政府要围绕交通强国建设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创建工作,抓出水平、抓出成效。继续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活动,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美丽农村路”示范创建、“爱路日”等活动,制定“美丽农村路”考评指标及办法,并纳入“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体系。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级政府加强统筹和督导,将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压实责任,认真抓好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村委会进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协同配合,确保全面完成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任务。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大力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有效发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中的积极作用,增强人民群众爱路护路的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关心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