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将未安置职工未处置资产的已注销厂办大集体企业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20〕40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信访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室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市办发〔2020〕1号)和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制定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操作指南》,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将未安置职工、未处置资产的已注销厂办大集体企业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完成时限
2020年8月底前,我市未安置职工、未处置资产的已注销厂办大集体企业基本完成企业范围界定、职工身份认定、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审批、处理职工劳动关系、返还退休人员(职工)替企业垫付养老保险费等改革任务,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资产得到合法处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将未安置职工、未处置资产的已注销厂办大集体企业以2013年12月31日为时点纳入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职工身份认定、厂办大集体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返还退休人员(职工)替企业垫付养老保险费等改革工作均以2013年12月31日为时点进行操作。
(二)由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主办国有企业或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针对拟纳入改革的已注销厂办大集体企业出具承诺书,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确认企业注销前未安置职工、未处置资产,承诺对确认事项承担法律、经济和维护职工队伍稳定等责任。
(三)由主办国有企业或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代纳入改革范围的已注销厂办大集体企业办理改革相关事宜。
(四)纳入改革范围的未安置职工、未处置资产的已注销厂办大集体企业未通过国家验收清算环节的,国家和省的财政补助由市政府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直涉改部门要认真做好未安置职工、未处置资产的已注销厂办大集体企业清查、初审和申报等工作,要对此类企业逐户出具承诺书;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核查、审批工作,确保经得起检验。
(二)纳入改革范围的未安置职工、未处置资产的已注销厂办大集体企业要按照全市统一安排,严格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在2020年8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