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2020〕2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私建坟墓的通告
为推动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违法违规私建坟墓进行清理。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以外违法违规私建坟墓(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除外),必须在2020年9月24日前自行迁出或深埋。
二、在规定时限内自行迁移坟墓的,逝者亲属须按墓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的相关要求办理登记,享受火化、购墓及寄存等优惠政策。
三、对拒不迁出或深埋的,由属地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违法违规私建的无主坟,由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负责深埋处理,并留存有关资料做好登记。
五、在清理过程中,阻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