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吉林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0日
吉林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重要规划编制及调整
(一)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草案;
(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综合交通系统、城市绿化、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六)矿产、山水林田湖等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七)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
(八)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信息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等公共安全规划;
(九)教育、科技、卫生健康、文化、体育、养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扶贫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规划。
二、重大政策措施制定
(一)落实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策的重要措施;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和标准。
三、重大财政资金、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
(一)编制市级年度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二)制定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改造维修项目建设投资及资金计划;
(三)涉及金额1亿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四、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一)涉及资产价值(评估价)10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企业改制,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等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五、重大价格调整
(一)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农村自来水除外);
(二)城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不包括落实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进行的动态调整)、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三)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四)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五)城市供热销售价格。
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七、其他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