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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08-03843
分  类: 民政 ; 通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8年05月18日
标      题: 关于清理散埋乱葬坟墓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5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08-03843 分  类: 民政 ; 通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8年05月18日
标      题: 关于清理散埋乱葬坟墓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5月18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散埋乱葬坟墓的通告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促进 “奋斗三年,总量翻番总体经济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禁止在耕地、林地建造墓地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丰满区二道乡王相村开展整治散埋乱葬坟墓的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下列范围内的散葬坟墓限期迁出:

(一)小北沟:即东至庙岭岗梁,西至樱桃山岗梁,北至西北天岗梁,南至杏花山山头,加馒头山。

(二)大北沟:即杨坡东至东岗梁,西至齐万福水库,南至南岗梁,北至北岗梁。

(三)野狼沟:即东至王相村人工林,西至瞭望塔,北至南岗梁,南至南岗梁。

(四)腰沟:即焦家旺东至齐长富地,西至老道岗梁,南至胡头旺岗梁,北至瞭望塔。

二、回族坟墓,一律迁至吉林市回族公墓安葬。

三、以上区域内的坟墓要在2007  10  31日前自行迁入公墓或存入骨灰寄存堂,也可以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逾期不迁,又不深埋者,将按无主坟处理,依法予以强制平复。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