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推进劳动关系
协调工作进社区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吉林市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积极、规范、有序地完成推进工作,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据工作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范围和对象
1.实施范围。全市所属各街、镇(乡)和社区。
2.实施对象。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经济类型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县(市)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市)区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劳动、经委(企业家协会)、工会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推进工作。
第四条 成立街、镇(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镇(乡)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具体负责推进工作。
第五条 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在街、镇(乡)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推进工作。
劳动关系协调职能进社区,载体是各街、镇(乡)和社区,各街镇(乡)主要领导是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机构建设与职能
第六条 组建街、镇(乡)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办公室设在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
第七条 协调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协调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组建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由专职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由专职劳动关系协调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协调小组主要职能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预防劳动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十条 协调小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职责、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办法,要建立调解工作台帐、劳动合同签订台帐、劳动用工备案台帐等。
第五章 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建立劳动关系基础台帐,全面掌握辖区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具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经济类型、行业类别、职工人数、离退休人数、劳动合同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支付及招工信息等涉及劳动保障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负责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劳动法,帮助劳动者主动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 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负责监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执行情况,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反映、传递人民群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反映人民群众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协助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做好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等案件处罚的基础性工作。
第六章 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一节 信息采集及处理
第十七条 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员,要逐一调查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并按照所采集信息类别,分别记入劳动保障各类台帐,录入软件系统。
第十八条 街、镇(乡)劳动关系协调员根据社区上报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记入街、镇(乡)劳动保障各类台帐,适时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等基本情况。
第二节 劳动关系调解
第十九条 社区协调小组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可采用口头调解和书面调解两种方式,并以口头调解为主,做到方式简单、处理及时、权责明确,当日事、当日毕。对于不能口头和当日调解的争议,则采用书面调解方式解决。
口头调解也要做好记录,记入劳动争议调解台帐。
第二十条 书面调解应填写《劳动争议调解书》,社区协调小组自接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申请决定书》或《不受理申请决定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社区协调小组自做出《受理申请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召开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社区协调小组各一份,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二条 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调小组各一份。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协调小组调解劳动争议,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并指导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协调小组要做好调解的登记、归档管理等工作。街、镇(乡)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小组开展工作。
第七章 监察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推进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推进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推进工作中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未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推进工作中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监督检查、隐瞒违法事实真相、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2008年工资手册时,应按《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信息。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工会、经委(企业家协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进此项工作。
第八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三十条 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将于10月中旬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推进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具体内容包括各种台帐建立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用工备案情况、争议调解情况和劳动监察处罚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社区协调小组建立率达到100%,协调小组办公有地点,工作有职责,调解有程序办法,有劳动关系调解台帐。
第三十二条 推进工作结束时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50%,企业用工备案率达到90%,街、镇(乡)和社区各类劳动保障台帐达标率达到70%。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吉林市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