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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9-08330
分  类: 规划和自然资源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1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19〕1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9-08330 分  类: 规划和自然资源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1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19〕1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18日

吉市政办发〔2019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9116

 

吉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33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政府对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各县级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每年签订1次。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级政府自行组织开展;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每年年初对各县级政府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市政府与县级政府主要领导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供地情况、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备案情况以及违法查处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各县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每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取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县级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考核工作要求和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各县级政府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县级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考核部门每年年末至次年年初对各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情况选取县级政府所辖的23个乡(镇)进行实地检查,考核部门结合全面检查、县级政府自查和相关督查检查等对各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年度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条  考核部门于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告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对各县级政府进行通报。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一条  各县级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在期中检查年先行开展期中自查,并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各县(市)区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县(市)+区通报,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部门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全面检查、县级政府自查、相关督察检查以及规划期内的年度考核等对各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五条  期末考核结果报告由考核部门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通报各县级政府。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县级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县(市)区,由市政府对其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向市政府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7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函〔200817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

      委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江

      城日报社。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9年1月1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