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全面提升防震减灾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全面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综合防范、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吉林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地震监测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形成多学科、多手段的综合观测系统,全市地震监测能力达到2.0级;城乡抗震设防能力全面提高,新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建设工程加固改造,农村抗震民居比例大幅度提高;在全市初步建立地震烈度速报网,20分钟内完成地震烈度速报;各县(市)区基本建立起功能较为完备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起以地震救援队伍为中坚、各有关行业救援队伍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救援队伍体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2小时内救援队伍能赶赴灾区开展救援,24小时内灾民得到基本生活安置;社会公众能够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防震避险技能。
到2020年,全面实现 《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目标,建成覆盖全市的地震监测网络和较为完善的预警系统,地震监测能力、速报能力、预测预警能力、灾害信息快速获取能力显著增强;城乡建筑、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能抗御中强地震破坏,维持基本功能;建成完备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和救助保障体系,具备应对破坏性地震能力;防震减灾科技体系得到加强,在市内主要地震活动构造探测与危险性分析等基础研究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二、扎实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一)进一步增强地震监测能力。科学规划,优化台网布局,全力协助国家和吉林省地震背景场探测项目工程的全面实施,建成覆盖全市的地震背景场监测网、强震动观测网和烈度速报网。建成吉林市地震速测速报中心,新建2处地震综合观测台。积极推进水库、核电等重大建设工程专用地震台网建设,全面提高地震监测预警能力。要建立健全地震台网运行维护、质量检测技术保障体系,提高地震速报和信息报送能力。
(二)加强地震预测预报。坚持多学科、多途径推进地震预测预报的探索与实践,健全完善地震预测会商机制,努力提高地震预测预报能力和水平。完善地震预测预报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地震预测行为,规范地震信息发布。建立开放合作的地震预测预报机制,引导和调动各方面力量开展地震预测研究的积极性。
(三)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研究制定支持和规范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经费渠道,落实地震观测员补助资金,保证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开展和群测群防工作队伍的稳定,引导社会组织、公民积极参与群测群防活动。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 “三网一员”建设,各县(市)区至少建立1处前兆监测站,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确定1名防震减灾助理员,各村(社区)确定1名地震灾情速报员,完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地震部门要加强观测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并确保实现管理、措施、人员、经费“四到位”。
(四)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地震、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保障地震监测台站的正常运转和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重大建设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部门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任何违法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切实提高城乡建筑物抗震能力
(一)开展抗震性能普查和抗震加固。加强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基本烈度六度 (含六度)以上地区建设工程的抗震性能普查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普查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二)组织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制定我市主要地震构造带探测计划,逐步完成大比例尺地震活动断层填图和深浅构造探测,完成吉林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提高地震灾害风险决策能力。组织开展地震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三)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要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特别是正在推进的城市、煤矿、林业、国有工矿垦区棚户区改造以及城市廉租房建设 “五路安居”惠民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抗震设防监管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选址前应当征求地震部门对建设场地安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把关,在建设工程的选址、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等阶段按要求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抗震质量。
(四)加快推进农村防震保安工作。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和村镇公用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大力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要与全市泥草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同部署、同落实。要编制多种户型结构的设计图纸,结合农民工技能培训,开展好农村工匠培训,做好农村民居抗震技术服务和宣传教育,全面提高我市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五)着力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在全面完成中小学校舍抗震普查基础上,要加快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按计划进度全面完成。组织开展其他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加固改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新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增强抗震设防能力。要建立健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统筹安排各项防震避险措施,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四、强化基础设施抗震设防和保障能力
(一)全面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在规划、设计、建设等环节严格落实抗震设防标准,加强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维护管理,加快危险路段、桥梁整治改造,在特殊复杂地区可适当提高建设标准。优化、完善交通运输网络,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运力征集、调用机制,增强应对巨灾的区域整体运输协调能力和强通保通能力。近期规划建设的吉林至珲春客运专线、吉林至哈尔滨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二)加强电力、通信保障能力建设。本着安全性的原则,电力、通信系统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进一步优化电源、电网结构布局,创新电力抗震技术,对重要电力设施和线路实行优化、差异化设计,加强重要用户自备保安电源的配备和管理。加强通信网络容灾备份能力建设,提高基础电信设施防灾能力。逐步建设应急通信专网,加强卫星通信、集群通信、宽带无线通信等各种技术的应用,满足各级各类应急处置的通信需求,确保地震发生后通信畅通。
(三)提高水利工程、输油气管线等重大工程的抗震能力。优化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加强抗震性能鉴定与抗震性能核查登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快进度,落实吉林市辖区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确保水库大坝的地震安全。加强输油气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特别是城市病险管线的除险改造。严格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监管,避免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四)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新建重大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进行设计施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使用,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
五、大力推进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一)健全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切实加强吉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建设。建立全市应急资源共享机制,地震、公安、消防、卫生、气象、安监、水利、人防、城乡建设、市政公用、环保、城管等涉灾责任部门,应将应急网络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实现震后应急救灾统一指挥。各县(市)区要逐步建成具备应急基础数据库、灾情实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灾害损失快速评估、应急快速响应、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指挥管理等功能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并接入省、市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指挥系统上下联动和快速反应。加强灾情速报网络建设,提高地震灾情的报送效率。
(二)制定和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管理规范的原则,完善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四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并将地震应急预案建设落实到学校、医院、社区、企业等基层单位。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健全预案的备案、督查、评估和演练制度,要经常性地开展地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地震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各地要依托公安消防、武警部队等建设本地区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完成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组队任务。建立健全军地、区域地震救援队伍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各有关行业抢险救援力量建设,积极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提高地震灾害救援能力。
(四)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县(市)区要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规划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施建设。各县(市)区应当在2015年前至少完成1所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开辟应急避险通道,设置指引标志,配置救生避险工具、设备。
(五)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要加强地震现场指挥部的应急装备建设,提高地震现场指挥决策能力。城乡建设、市政公用、水利等部门要对挖掘、起重、顶升等工程抢险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登记造册,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装备数据库。民政部门要加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救灾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增加救灾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
(六)切实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的准备工作。各地应加强灾民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恤、心理援助等服务能力建设,确保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民得到妥善安置。要进一步完善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机制,加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的指导,确保灾区的生产、生活秩序得到快速全面恢复。
六、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一)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各地要把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结合当地地震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确区域防震减灾发展的战略重点。要做好防震减灾规划的实施监督和评估,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的有效落实。
(二)加强防震减灾投入和人才培养。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要加大对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含六度)以上地区防震减灾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健全长效规范的抗震救灾资金准备和快速拨付机制。建立科学的防震减灾人才培养、选拔、使用评价制度,为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要做好《防震减灾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抓好地方配套法规的建设工作。完善地震行政执法体系,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监督检查。严格履行部门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加强防震减灾领域地方标准修订工作。
(四)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保障作用。贯彻落实 《国家地震科技发展纲要(2007-2020)》,加强地震科技基础性工作,强化我市区域内主要地震构造探测、地震发生机理等重大基础性科学研究,在各级科技发展计划中不断提高地震科研投入比例,调动各方面技术力量参与地震科学研究,努力提升科技对我市防震减灾事业的贡献率。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落实防震减灾责任。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管理职责,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评体系,全面落实防震减灾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市县基层防震减灾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制。对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增加必要的经费投入,切实保证防震减灾基层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二)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要高度重视全民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有计划、有步骤、深入持久地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充分利用科技周活动和科技馆等公共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特别要加强中小学防震减灾知识教育普及,开展经常性的防震避震应急演练,把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纳入学校课堂教育内容。继续开展好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校活动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工作,各县(市)区要依托地震台站、科技馆、防灾教育场所、应急避险场所、学校科普展室、社区活动中心、科普画廊等设施,至少建设1处地震科普宣传教育基地。要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纳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计划,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的风险决策和应急管理水平。新闻媒体应主动配合防震减灾公益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三)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原则,完善地震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地震突发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做好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地震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信息。
(四)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防震减灾体制机制不健全,措施不落实,不认真履行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