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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8-05925
分  类: 生态环境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01日
标      题: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年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18〕47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8-05925 分  类: 生态环境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01日
标      题: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年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18〕47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01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市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三年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年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111

吉林市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三年攻坚战实施方案

 

饮用水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实施饮用水安全保障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年攻坚战的工作部署,集中力量整治水质不达标水源地和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结合吉林市实际,制定本攻坚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预防为主、规范建设、落实责任、依法监管原则,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吉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水平,确保到2020年,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总体改善,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规范建设。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为核心,科学合理划定水源保护区,通过划界立标、隔离防护等措施,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建立水源地保护监管的长效机制,实现水源地水质安全。

2.一地一案,一抓到底。严格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实施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严控污染排放,严防环境风险,严管环境违法行为,扎实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环境整治工作。制定出台有利于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推动攻坚战方案落到实处。要按照一个水源地、一个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责任清单并组织落实。

3.落实责任,依法监管。强化部门督导、地方督查,压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属地主体责任,压紧压实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谁所有谁保护,谁审批谁把关、谁污染谁治理”的行业管理责任和企业治理责任,严格执法,形成权责一致的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执罚力度,实现对水源地保护的有效监管。

(三)行动目标。

以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为核心,按照水质稳定达标、管理规范化要求,通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加大水源地保护和环境整治工作力度,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到2020年,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或优于三类标准要求,农村供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1.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含备用水源地)区划工作。按照新颁布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对需要调整的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2018年底前,吉林市松花江二、三、四水厂水源地保护区划完成调整报批,石头口门水库永吉县水源保护区划范围完成调整报批,星星哨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完成报批;2019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完成调整报批,吉林市松花江一水厂水源地保护区划完成调整报批。对划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明确矢量数据格式范围线(国家2000坐标系)。(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完成水源地划界立标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划界立标、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具备风险防控及应急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开展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评估工作。2018年底前,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开展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评估,复核保护区划文件合规性、保护区范围合理性、矢量图件准确性、保护措施可行性,据此提出保护区划调整建议。(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4.依法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按法定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复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履行报批或调整程序。对进行了水源保护区划的非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水源,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快推进水质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限期达标。

5.制定水质不达标水源地限期达标规划。201811月底前,完成吉林市松花江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20196月底前完成蛟河市团山子水库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配合,蛟河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加快推进水源地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过实施流域污染治理、水源地生态修复和排污口依法清理,严格控制上游来水污染物汇入和水源地周边污染源影响,力争水质不达标水源地2020年底前基本达到或优于三类水质目标要求。(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全面完成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工作。

7.开展水源地专项排查整治。开展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排查整治,包括河流型、湖库型、地下水型水源地和现用、备用水源地,水源地范围一般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重点是县级以上和千吨万人以上供水规模的地表水水源地。要重点排查水源地污染和风险问题,对可能影响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排查,明确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实行动态管理。对环境风险高、整治难度大的饮用水水源地,确定替代水源。(市环保局牵头,市河长办、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畜牧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8.依法整治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查评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排查摸清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状,制定水源地环境整治方案,实施综合整治,逐一销号直至全面完成整改。按照《吉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时限要求,完成吉林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违规项目和排污口的清理整顿。2018年底前,完成吉林市本级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治,对新发现的问题,发现一处,立查立改,整治一处。201911月底前,完成县级(包括县级人民政府驻地所在街镇)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工作。(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9.严防地下水水源地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针对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修复试点。开展地下水水源地周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畜禽养殖场等防渗设施情况调查,排查潜在污染隐患,明确整改要求,按规定建设防渗设施。2018年底前,已批复水源地区划的地下水水源地周边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新批复的地下水水源地周边加油站地下油罐在批复文件下发后6个月内完成双层罐或防渗池设置建设。(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10.实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2018年底前,列入全国前三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引松入长、吉林市松花江水源地等2处水源地基本完成安全保障达标建设。2020年底前,列入《吉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7年)》的水源地基本完成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市水利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1.加强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吉林市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2025年底前,地级以下城市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市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加强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2.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按照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评估部署,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以供水人口多、环境敏感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掌握其水质及环境管理状况和变化趋势。(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科学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地保护区划工作,全面完成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对划定的水源地保护范围明确矢量数据格式范围线(国家2000坐标系)。(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4.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5.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地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综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针对因人为活动导致水源地水质超标的,要研究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因地制宜地开展水源地保护工作。(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参与,市建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

16.加快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完成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7.加快落实交通运输风险防范措施。2018年底前,全面排查穿越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已建及新建公路、铁路、桥梁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提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监管能力。

18.全过程监管城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饮水安全。地方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9.建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加快实现县级或区域水质监测和检测全覆盖。(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严格落实水源地保护区规划管控工作。

将市、县(区)及农村划定的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纳入城乡规划,在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规划审批等阶段加强控制和管理。(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水源地保护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切实承担水源地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落实水源地河长、湖长责任,明确各级河长水源地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环保、水利、国土、住建、发改、农业、林业、畜牧等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水源地监管责任,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组织领导。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统筹现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类资金,通过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创新支持方式,加大对饮用水源地攻坚行动的支持力度。拓宽资金渠道,充分运用PPP等模式,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导政策性银行和社会资本参与攻坚行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真谋划水源地项目,建立重点工程项目库,将成熟项目纳入国家、省项目储备体系,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和政策支持;市直相关部门做好指导、协助,主动与省直部门沟通对接。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谋划和推进水源地项目建设,分阶段“谋划一批、实施一批”,尽快组织启动实施。

(三)强化技术保障。推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应用,推广一批低成本、效果好、易操作的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加快成果转化与应用,重点推广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用技术,推动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解决,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考核。市政府将围绕饮用水安全的总体要求,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在专项攻坚行动中工作推进不力、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能按期达标的地区,实施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区域限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江城日报社。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81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