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明确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以下简
称市安委会) 及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安
委会办公室) 的工作制度和主要职责,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政
办发【2013】43 号) 、《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冶规定>
的通知》( 吉市办发【2016】22 号) 和《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市发
【2017】21 号) 等文件要求, 制定本规则。
二、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
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任务是在省安委会及其办
公室的指导下,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 研究部署、指导、协
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对
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巡查考核。
三、市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成员由各县( 市) 区、开
发区以及市委、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协
调、保障和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站等单位主
要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 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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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能的处( 室) 负责同志担任。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
监局。
四、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 由市安
委会办公室报经市政府同意, 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通知; 各
成员单位联络员的调整变更, 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摇工作职责
五、市安委会职责:
(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
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 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
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
( 二) 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政策和措施;
( 三) 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
( 四) 研究部署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
排;
( 五) 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 六)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巡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
目标责任制考核, 审定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 督促各部门和下级
人民政府履职尽责;
( 七) 完成省安委会下达的专项工作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
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六、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市安委会领导下, 运用督促检查、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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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暗访、联合检查、情况通报、目标考核、挂牌督办等方式, 指
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
产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 一) 承担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市安委会有关会议的
筹备工作, 负责起草有关领导讲话和有关材料的组织、收集、整
理等工作;
( 二) 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要政策、措施;
( 三) 研究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推动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等纳入发
展规划;
( 四) 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
排建议; 根据全市事故预防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趋势,
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 明确有
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 五)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 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
形势, 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 六) 负责协调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的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和调研研讨等工作; 督促有关部
门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本行业( 领域) 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 七) 对重点行业( 领域) 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研和分析,
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 领域) 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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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问题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并协调、督促落实;
( 八) 负责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暗查暗
访以及巡查等督查检查的组织工作;
( 九) 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和政策、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完成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等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组织安全生
产目标责任考核, 并对考核结果提出建议,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 十) 牵头承接国家、省巡查、督查、考核等相关迎检事
宜;
( 十一) 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 一) 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 二) 严格按照市安委会要求参加会议, 接受市安委会对本
单位( 系统) 及所管行业( 领域) 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
监督检查;
( 三) 支持、配合和参加市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
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
查、应急救援、调研研讨等工作;
( 四) 及时报送本部门( 系统) 及所管行业( 领域) 贯彻
落实市安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 安全生产有关统计数据
及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临时要求报送的有关情况;
( 五) 承办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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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作制度
八、工作例会制度。
( 一)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
托的副主任确定并主持,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市
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
要求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提出, 报请市安委会主任或受
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根据会议需要, 参加会议人员可扩大至其他有关人员。与会
人员应按要求, 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准时参加会议, 确因特殊情
况不能参会的, 应提前1 个工作日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说明原
因, 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调整参加会议人员。
( 二) 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 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
开, 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联络
员及其他人员参加。
( 三) 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受主
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并主持,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
议题为工作汇报、形势分析、情况调度、问题研究和有关工作事
项的沟通协调等。市安委会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和市安委会
联络员会议, 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与会议有关
的文件、材料及与会人员签到簿等一并存档备案; 会议研究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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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工作、部署的重点任务、做出的重要决定等, 形成会议纪要,
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
九、工作报告制度。
( 一) 市安委会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情况。主要包括: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预测,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及对策措施
等。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及市政府的工作要求、
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 随时进行专题报告。
( 二) 各县( 市) 区、开发区和市安委会成员部门每季度要
向市安委会报告一次本辖区、本部门( 系统) 及所管行业( 领
域) 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安全
生产形势分析、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整改及打非治违等工作
情况,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完成情况, 以及其他需
要向市安委会报告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等。
每季度的工作报告要在下一季度首月第5 个工作日前书面报
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另有部署和要求的, 按其规定的时
限和内容及时报告。
十、信息报送制度。
各县( 市) 区、开发区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在每月
第3 个工作日前, 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准确报送本辖区、本
部门( 系统) 及所管行业( 领域) 上一月份隐患排查治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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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等统计报表。
十一、形势分析制度。
市安委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分析;
各县( 市) 区、开发区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至少进行
一次本辖区、本部门( 系统) 及所管行业( 领域) 的安全生产
工作形势分析。
第四章附则
十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安委会2004 年印发的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